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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行政法選擇一題
Q: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之法源? (96年原民特考三等Q4)
(A)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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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2 23:43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2 22:0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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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東吳大學學則->委託行是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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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2 22:16 |
克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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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和1樓的一樣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2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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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82號解釋可以參考看看表情

解釋文:
  各級學校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理由書: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五、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及三三八號等解釋,就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件中,闡釋甚明。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祗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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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2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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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大學學則,是依大學法施行細則29條訂定,為法規命令,自為行政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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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22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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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82我知道 表情
只是覺得好像要像發畢業證書等
私立學校才會因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

私立大學學則...看起來和NO.382好像不太一樣
所以...才覺得怪怪的

可能我又想太多了

不過好像是4樓F大講的
這個我似乎曾經有印象 表情

感謝各位的解答...3Q囉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2 23:4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2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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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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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6-22 23: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目前各大學學則,是依大學法施行細則29條訂定,為法規命令,自為行政法法源

樓上的帥哥
依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95年8月16日修正)
總共只有28條表情

大學法有關學則的規定如下:

24條
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
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
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
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
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
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系 (所) 之大學,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依
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
生簡章。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
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28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
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29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32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則的規定如下:
21條
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
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2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
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5 10:52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4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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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多謝指正.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又如滄海桑田.物換星移.那知卿本佳人.倏忽白頭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24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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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找到87年修正的大學法施行細則
的確有29條規定
有關大學學生之保留入學..............等事項,各大學應列入學則,報請教育部備查。

上開大學法施行細則29條於93年修法時業已刪除

無論如何
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6-22 23: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目前各大學學則,是依大學法施行細則29條訂定,為法規命令,自為行政法法源

這樣的推論可能有些問題
因為大學法概括授權教育部訂定施行細則
並沒有轉委任之授權哦

 
相關見解可以參考釋字524號解釋文: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5 11:41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5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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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22 23:3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NO.382我知道
只是覺得好像要像發畢業證書等
私立學校才會因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

私立大學學則...看起來和NO.382好像不太一樣
所以...才覺得怪怪的

高考法科很多問題都要靠自己推論才會得出結果
推論的來源很多
碰到不了解的就要勤查法條及相關實務見解
例如本題以大學法第1條第二項(大學自治)及前述有關大學學則之規定
其實也可以導出「大學學則為行政法之法源」之結論

我覺的釋字382號解釋相關說明(都已經標不同的顏色)
一樣可以推論「私立大學學則為行政法法源」
考生如果認為任何問題
法條或實務見解都寫的很清楚才是答案
那在學習的過程可能會碰到很多瓶頸




大學法第1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5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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