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沒錯版大說的對
不過如果您理解憲法能到某個層次的話,您就能理解該制度為何這樣規定,而另一制度為何又那樣規定,該兩制度之間要如何運作才能恰如其分的該當其原來要達成的目的,也就是當在個別法遇到價值衝突時我們可以將其抽象,然後就相關價值碰撞在憲法相關法律原則裡去找尋協調的方法。
憲法基於這樣的意義,事實上在法理學上就近似於實質意義的法律,也是因此,才能保證有法律牴觸憲法無效的效果。
法律之所以無效,絕對不是因為他違反憲法171,也更不是因為大法官說他違憲,而是因為該違憲無效的法律不值得有效。所以真正決定該法律是否有效的不是大法官,而是我們每一個人,是我們生活在該憲法下的每一個人---------的良知。
本於此,這就是今天大法官解釋沒有任何強制力效果的原因,因為大法官的權力根本不在他的地位與權威,而在我們對他貼近守護憲法能力與良心的信賴。所以如果今天有一號解釋大家都不遵守,大家覺得那是屁,大法官也不能自己去強制執行,大法官不能強制行政權一定要聽他的,也不能強制立法權你得要聽我的照我說的作,不然我要處罰你,大法官沒有任何強制處罰的權力。
既然法律值不值得有效在法治國原則下,應該可以從憲法相關原則(實質意義的法律)中推出,那麼研究理解這些法律原則的透徹程度,就會影響您去解釋理解各該法律法條價值操作的能力與深度。舉個例子說明,民事訴訟法的本質與目的,現今通說採的是邱聯恭教授的說法,而早在10幾年前他就已經提出相關學說(當我還是學生),他的學說那時受到質疑的就是他是連結憲法而推導出的,大家不能理解,憲法那麼抽象,你愛怎麼說就怎麼說,你只是藉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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