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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收养问题?
 收养被撤销时,本生父母业已死亡而继承早已开始,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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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8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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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怎么没有人要回答我的问题..........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9 21:31 |
准国考生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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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因为他;已死;会让人家认为他是要回来分财产的!

加上~已经分完了!当然不可以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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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要有法律依据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09 22:48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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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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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被撤销时,本生父母业已死亡而继承早已开始,养子女是否得请求继承本生父母之遗产?

理由:
依民法1079-5之规定准用,民法1083条「养子女及收养效力所及之直............。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不受影响」,又释字70,养子女与养父母互有继承权,而与其本生父母则互无继承权。依题目所示,收养撤销之时点,在于养子女之生父母死亡之后,依民法1147,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可知该养子女于继承开始时并无继承权,是于收养撤销后才,回复其与原本生父母之权利义务,但依民法1083之但书规定,纵其回复权利,也不能对第三人己取得之权利产生影响,所以对于已承受该生父母遗产继承权之第三人,也不得主张其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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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10 00:50 |
hyacinth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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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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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09 12:33 |
xs968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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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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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异见:

看情形不一定。

1083条讲的是「已取得的权利」,但从1079条之5来看其时效是自知悉6个月或法院认可不逾一年才能撤销,如因其他因素而未取得者(完成继承),如1176条、、,这时候还是可以请求参加继承的。

所以呢,笔者觉这个题目的选择答案似乎可以把它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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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09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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