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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礼」
在古代,「刑」相当于后来所说的「律令」,也就是现代人所说的「法」或「法律」。「法」所讲究的,是一个人在群体社会中何种行为属于「错误行为」(犯法、违法),这种错误行为又该如何纠正(惩罚),进一步达到防止人民作奸犯科的积极意义,后世所建立的「大唐律令」或「大清律令」就是最好的范本。但是,「礼」就不是这么回事了。「礼」的本意,是透过某些神圣的、有意义的仪式,传达并强化某些属于特定阶层所该有的内在精神。「礼」的本身,无论是仪式性的还是思想性的表现,所意欲建构的,是一种良好而优美的生活态度。在这之中,并没有任何的禁令式的条文,更没有惩罚的意识存在。对于理应生活在「礼」中的族群而言,「礼」并不是一种消极性的行为局限,而是积极性的心灵开发。「行礼」是一种光荣,「悖礼」则是一种侮辱,「礼」与统治阶层的关系,就如同鱼与水之间的关系,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正由于「礼」与「法」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特性,因此,在理想状态中,「礼」对人性中负面因子的限制,绝对比「法」来得严苛,对于介于「是」与「非」之间的灰色地域也来得狭窄。也正由于如此,对于大多数身处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平民老百姓而言,以「礼」治之,绝对是一个错误的选择。(清末学人会大肆抨击「礼教吃人」,不正是因为「礼下庶人」的关系!)而就另一方面来看,由于统治阶层掌握着比一般人更大的权力与资源,因而在个体修为上,必然要比一般平民有着更高层次的境界,如果单以「刑」而治,不但不能防患于未然,更可能造成这些有力人士「免而无耻」的行为态度。(现代法治国家的大小弊案不断,不就是标准的「权力造成腐化」的最佳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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