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48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yp0127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本上手机都有一个序号,如果遗失的话可以去报案。序号应该在手机盒装上就有一个了,警方可以调阅通联记录来查该序号有没有人使用,藉由该通话记录去追号码,查出谁在使用该手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5 14:14 |
st06110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似乎是所谓的 IMEI 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2-25 19:10 |
kylgoi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新的手机有一项功能
可以让遗失的人可以找到手机
不过详细还要再找资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5 19:45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错,就是imei码。
手机遭窃或遗失,报案后,警察可依据该码调阅通联纪录。
ex:在小明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手机遗失,报案后,如果手机被别人捡去使用,警察调阅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手机的imei码的通联纪录,就可以查到有那些门号在何时,使用该手机通话。之后再调那些门号的申办人资料。通常就可以锁定捡到手机的人…

所以绝对不要乱捡手机…捡到手机也不要拿来用(侵占遗失物),也不要将别人捡到的手机拿来使用(收受赃物)。
ex..小华向小英说,你的手机坏掉了,刚好我有捡到一支新手机,不然这支(捡到的手机)就借你用好了… 这样小华是侵占遗失物,小英则是收受赃物…
所以如果小英、小华够聪明的话,就要说因为小英的手机坏了,而小华刚好有多的手机,所以小华的手机就借小英使用。小英要一口咬定"不知道小华给的手机是捡来的",这样就不会构成收受赃物…(这就是所谓的脱罪之词) 表情小华也要说没有告知小英那是他捡到的手机才行。
如果没有套好话,检察官让小华作证说有告诉小英那是捡来的手机,还是有可能因小华的证词而起诉小英收受赃物,就可能有五成的机会会被法院认同而判成立收受赃物罪…

刑法第 337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第一条
依法律应处罚金、罚锾者,就其原定数额得提高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规定罚金或罚锾之数额或倍数者,依其规定。

所以侵占遗失物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到罚金5000元即新台币15000元。如果让检察官缓起诉的话,可能是新台币5000-10000元的缓起诉处分金。表情

真的不要乱捡手机呀! 表情


[ 此文章被风天在2009-02-26 13:1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只有你记得还要判刑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26 13:08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9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