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就是imei碼。
手機遭竊或遺失,報案後,警察可依據該碼調閱通聯紀錄。
ex:在小明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手機遺失,報案後,如果手機被別人撿去使用,警察調閱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手機的imei碼的通聯紀錄,就可以查到有那些門號在何時,使用該手機通話。之後再調那些門號的申辦人資料。通常就可以鎖定撿到手機的人…
所以絕對不要亂撿手機…撿到手機也不要拿來用(侵占遺失物),也不要將別人撿到的手機拿來使用(收受贓物)。
ex..小華向小英說,你的手機壞掉了,剛好我有撿到一支新手機,不然這支(撿到的手機)就借你用好了… 這樣小華是侵占遺失物,小英則是收受贓物…
所以如果小英、小華夠聰明的話,就要說因為小英的手機壞了,而小華剛好有多的手機,所以小華的手機就借小英使用。小英要一口咬定"不知道小華給的手機是撿來的",這樣就不會構成收受贓物…(這就是所謂的脫罪之詞)
小華也要說沒有告知小英那是他撿到的手機才行。
如果沒有套好話,檢察官讓小華作證說有告訴小英那是撿來的手機,還是有可能因小華的證詞而起訴小英收受贓物,就可能有五成的機會會被法院認同而判成立收受贓物罪…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所以侵占遺失物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到罰金5000元即新台幣15000元。如果讓檢察官緩起訴的話,可能是新台幣5000-10000元的緩起訴處分金。
真的不要亂撿手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