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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2-25 08:2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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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隻手機都有自己的身份證
應該是騙人的吧 那個撿到手機而被起訴的婦人 絕不可能是因為手機有身份被查 獲的 手機有身份,那是不是電視、錄放影機 電冰箱,只要是電子零件的東西 都有身份? 不過還是奉勸人們不要竊取他人的物品 才好,不然要罰500元的罰金。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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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2-25 08:5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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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am
2009-02-25 09:4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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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的GSM協定有定義這個號碼,要比喻的話就像是電腦網路卡的MAC碼一樣,在做連線的的時候會傳送出去作為通訊的一部份。GSM也是一樣,所以真的要查的話,就是查各大電信公司的記錄,是查的到的,只是…看警察要不要幫你找而已…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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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rchs~tod
2009-02-25 12:39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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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上真的有ID
因為我記得也聽人家說過 但是我記得好像要先去登記才有用 上網~到哪登記我就忘記囉! 不然別人撿到,你亂說一個ID就可以證明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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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2-25 12:46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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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文章切身的想回應一下
當時我在國父紀念館手提包被偷 裡面有手機 相機 皮包 鑰匙等物 發現被偷時真的是既錯愕又氣憤 而且事發後居然又下起傾盆大雨 索性便搭計程車回家托爸媽付錢 隔天一早我上網發文以尋求協助 就有人提到能藉手機的序號找到 心中燃起一股希望就到警局備案 跟員警陳述完整個的事發經過後 他也用電腦記錄下我所有的陳述 然後跟我說如果有消息會通知我 但是當我看著他所陳述的文字後 我真的是轉為氣憤以及憤慨不已 因為明明是手機被偷的竊盜案件 他居然故意寫成個人疏失遺失案 我挑明的說了那員警記錄有錯誤 上頭才又要他修改一下再給我看 我心裡告訴自己這就是所謂吃案 遺失物和竊盜案這可謂天差地遠 事後我不抱任何希望能找到嫌犯 因警方不可能幫我去查訊號記錄 要向幾大電信業者查詢所需費用 一個會吃案的警局會肯幫我出嗎 除非今天是個達官貴人政客顯要 否則區區一個小市民根本懶得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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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2-25 13:15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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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可以找到啦
只是好像那個號碼要自己記住吧 之前我們學校有人手機不見 因為是新買的 所以很不甘心(剛好他有記下來那個甚麼碼的) 後來真的找到 偷的人還是我們自己學校的 教官因此也有教 可是~~~~~~~~~~ 我都忘記了 哈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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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0127
2009-02-25 14:14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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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手機都有一個序號,如果遺失的話可以去報案。序號應該在手機盒裝上就有一個了,警方可以調閱通聯記錄來查該序號有沒有人使用,藉由該通話記錄去追號碼,查出誰在使用該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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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09-02-26 13:08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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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imei碼。
手機遭竊或遺失,報案後,警察可依據該碼調閱通聯紀錄。 ex:在小明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手機遺失,報案後,如果手機被別人撿去使用,警察調閱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手機的imei碼的通聯紀錄,就可以查到有那些門號在何時,使用該手機通話。之後再調那些門號的申辦人資料。通常就可以鎖定撿到手機的人… 所以絕對不要亂撿手機…撿到手機也不要拿來用(侵占遺失物),也不要將別人撿到的手機拿來使用(收受贓物)。 ex..小華向小英說,你的手機壞掉了,剛好我有撿到一支新手機,不然這支(撿到的手機)就借你用好了… 這樣小華是侵占遺失物,小英則是收受贓物… 所以如果小英、小華夠聰明的話,就要說因為小英的手機壞了,而小華剛好有多的手機,所以小華的手機就借小英使用。小英要一口咬定"不知道小華給的手機是撿來的",這樣就不會構成收受贓物…(這就是所謂的脫罪之詞) 小華也要說沒有告知小英那是他撿到的手機才行。 如果沒有套好話,檢察官讓小華作證說有告訴小英那是撿來的手機,還是有可能因小華的證詞而起訴小英收受贓物,就可能有五成的機會會被法院認同而判成立收受贓物罪…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所以侵占遺失物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到罰金5000元即新台幣15000元。如果讓檢察官緩起訴的話,可能是新台幣5000-10000元的緩起訴處分金。 真的不要亂撿手機呀!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