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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12 02:31 發表的: 程怡老師書上看到寫說 1.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原則上修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但另一邊有寫說 對配偶犯刑法221條之強強制性交罪和強制猥褻罪.或對未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及猥褻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現在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到底是非告訴乃論還是告訴乃論呀? 麻煩高手求解 2..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僅論以強制罪(B)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C)甲不犯罪(D)甲犯強制性交罪答案是D)甲犯強制性交罪 可是對偶犯刑法221條之強強制性交罪不是告訴乃論嗎?為什麼會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