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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12 02:31 发表的: 程怡老师书上看到写说 1.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原则上修改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但另一边有写说 对配偶犯刑法221条之强强制性交罪和强制猥亵罪.或对未18岁之人犯刑法第227条之与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及猥亵罪者.须告诉乃论 所以现在的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罪到底是非告诉乃论还是告诉乃论呀? 麻烦高手求解 2..夫甲对妻乙强制性交,其法律效果为何?(A)甲仅论以强制罪(B)若乙不提出告诉,甲不犯罪(C)甲不犯罪(D)甲犯强制性交罪答案是D)甲犯强制性交罪 可是对偶犯刑法221条之强强制性交罪不是告诉乃论吗?为什么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