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1 03:41 發表的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
1.請問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和行政規則
兩者意思是一樣的嗎?
解釋性行政規則和行政規則差別又是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主要可分為四類
(1)組織性行政規則 如人事分配要點
(2)作業性行政規則 如處務規程
(3)解釋性行政規則 如函釋
(4)裁量性行政規則 如裁罰基準表
所以 解釋性行政規則屬於行政規則其中之一
2.法官認為,行政機關之行政釋示違憲或違法時,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性適當之見解而不受拘束
這句是指甚麼意思?
可以舉白話一點跟我說嗎
感謝
參照釋字137、216、407號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各機關依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不同見解,不受其拘束
再講白點
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甚至法位階更低的行政規則
只要法官認為可能違法違憲
採不採用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