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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修法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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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ba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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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第982條修法前之規定
97年普考戶政的民法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95年在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但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其後,甲乙感情不睦,乙離家出走,與丙同居。乙丙於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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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otobad11在2012-08-27 23: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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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8-27 23:38 |
sommerbr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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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認為,在題目一開始就點出(於儀式婚時期)舉辦公證結婚,其實就是有公開儀式的點,而此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甲乙當時婚姻當屬有效。
嗣後乙丙又為結婚登記(此時採登記制),是為重婚,無效。
所以結構上小的認為應說明97.5.23生效的新制(登記制)與舊制儀式婚的差異以及登記在此中所扮演的腳色,而後分析甲乙之婚姻及乙丙之婚姻兩者效力,三部分。
--
後來看了一下公職王的擬答,發現小的所提意見與該擬答相仿,所以樓主你慢慢看,應該可以看得懂。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8-28 11:54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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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2-08-28 11:36 |
gotobad1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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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輩,可是關於舊法時期是否也須要具備第982、983、985的條件呢?
如果要具備985條(不得重婚)之規定,但是修法前不是採儀式婚主義嗎?
不是會有重婚的可能嗎?因為以前的重婚是可徹銷?這樣不會與985相牴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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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8-29 17:52 |
sommerbrise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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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如果是可撤銷之婚姻,那表示必然存在一個「可撤銷」的情況(條件)在,這在989、990、991、995、996、997這幾條有明確記錄這些個條件存在,而所謂重婚者,在985就明確寫明「不得」=當然無效,既然後婚既然自始無效,那幹嘛要撤銷,如果說是自始無效,那有效前婚姻之元配,當然可以透過主張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塗銷後為登記之婚姻」。所以是不會有儀式婚與985牴觸的問題,只是立法上的漏洞,當然這個就會變成重婚者與小三對於他方配偶的侵權行為啦。
舊法儀式婚時期,前婚姻因公開儀式而為有效婚姻,後面不管是進行儀式婚還是登記婚,均為重婚,無效,在儀式婚舊法時期,登記並非生效要件。
樓主所提儀式婚問題會有重婚問題,此為982修法理由之一,另外一個理由則是,離婚採登記制但結婚採儀式婚制,那因儀式婚但未登記者,如果要離婚,得先要為結婚登記後才能離婚,非常好玩。所以就修法啦。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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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2-08-30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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