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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条修法前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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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ba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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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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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第982条修法前之规定
97年普考户政的民法题目:
甲男乙女于民国95年在法院办理公证结婚,但未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其后,甲乙感情不睦,乙离家出走,与丙同居。乙丙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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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otobad11在2012-08-27 23: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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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8-27 23:38 |
sommerbr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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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认为,在题目一开始就点出(于仪式婚时期)举办公证结婚,其实就是有公开仪式的点,而此时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甲乙当时婚姻当属有效。
嗣后乙丙又为结婚登记(此时采登记制),是为重婚,无效。
所以结构上小的认为应说明97.5.23生效的新制(登记制)与旧制仪式婚的差异以及登记在此中所扮演的脚色,而后分析甲乙之婚姻及乙丙之婚姻两者效力,三部分。
--
后来看了一下公职王的拟答,发现小的所提意见与该拟答相仿,所以楼主你慢慢看,应该可以看得懂。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8-28 11:54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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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08-28 11:36 |
gotobad1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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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辈,可是关于旧法时期是否也须要具备第982、983、985的条件呢?
如果要具备985条(不得重婚)之规定,但是修法前不是采仪式婚主义吗?
不是会有重婚的可能吗?因为以前的重婚是可彻销?这样不会与985相抵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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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8-29 17:52 |
sommerbrise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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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如果是可撤销之婚姻,那表示必然存在一个「可撤销」的情况(条件)在,这在989、990、991、995、996、997这几条有明确记录这些个条件存在,而所谓重婚者,在985就明确写明「不得」=当然无效,既然后婚既然自始无效,那干嘛要撤销,如果说是自始无效,那有效前婚姻之元配,当然可以透过主张确认婚姻关系存在,「涂销后为登记之婚姻」。所以是不会有仪式婚与985抵触的问题,只是立法上的漏洞,当然这个就会变成重婚者与小三对于他方配偶的侵权行为啦。
旧法仪式婚时期,前婚姻因公开仪式而为有效婚姻,后面不管是进行仪式婚还是登记婚,均为重婚,无效,在仪式婚旧法时期,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楼主所提仪式婚问题会有重婚问题,此为982修法理由之一,另外一个理由则是,离婚采登记制但结婚采仪式婚制,那因仪式婚但未登记者,如果要离婚,得先要为结婚登记后才能离婚,非常好玩。所以就修法啦。
水至清则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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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08-30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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