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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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 阻擋救護車應以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所以人的責任能力是以有無考取駕照決定,駕照的功能會不會太廣了???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果閃起警告燈號,就是載負著要救人的義務. 3.基於第2點的理由,每個人都知道,救護車上一定有傷重待救護的人,或者,救護車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時間急迫!!! 4.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為之者,豈無有致人於死之故意??? →只要是應該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應負擔殺人罪,這個範圍會不會太廣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論殺人罪?????
3.若待救護之人因而致死,則處以殺人既遂罪;如未死,則處以殺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車水馬龍,交通擁擠中,小明因為擦傷而要回家擦紅藥水, 被困在擁擠的車陣中。 因為小明沒死,所以小明經過的車陣中,全部駕駛都應該負擔殺人未遂罪???? 這會不會太可怕了????
4.惡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說車內音響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護車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惡意擋車,延誤送醫而致死,或腦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場或結果,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很不恰當的比喻,假設的前提就是我們跟會犯罪人是一樣的。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
5.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的駕駛,應該處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不能用這樣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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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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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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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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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 阻擋救護車應以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所以人的責任能力是以有無考取駕照決定,駕照的功能會不會太廣了??? =>可以考取駕照是明文規定滿十八歲才能考,而不是只要考了駕照就一定滿十八歲哦...你的順序弄錯了哦...不可以導果為因...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果閃起警告燈號,就是載負著要救人的義務. 3.基於第2點的理由,每個人都知道,救護車上一定有傷重待救護的人,或者,救護車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時間急迫!!! 4.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為之者,豈無有致人於死之故意??? →只要是應該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應負擔殺人罪,這個範圍會不會太廣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論殺人罪????? =>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在醫生的主觀上並沒有故意讓病人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造成死亡,和在這裏所說的"故意"是不同的哦...不可以混為一談...另外,每一個應該明白道理的人,和有人死亡這回事,並不一定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更無法混為一談哦....
3.若待救護之人因而致死,則處以殺人既遂罪;如未死,則處以殺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車水馬龍,交通擁擠中,小明因為擦傷而要回家擦紅藥水, 被困在擁擠的車陣中。 因為小明沒死,所以小明經過的車陣中,全部駕駛都應該負擔殺人未遂罪???? 這會不會太可怕了???? =>塞車和蓄意惡意阻擋救護車....是相同的嗎??您說的小明是在救護車上嗎???而塞車的人都是自己無聊不想回家而故意塞在路上的嗎???
4.惡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說車內音響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護車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惡意擋車,延誤送醫而致死,或腦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場或結果,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很不恰當的比喻,假設的前提就是我們跟會犯罪人是一樣的。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我的前提是"惡意阻擾救護車救助工作的惡劣駕駛人",而不是"您"所謂的"我們",這個主體要分清楚哦~~~不該盲目的對號入座...分不清主體,是抓不到兇手的..
5.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的駕駛,應該處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不能用這樣子解釋。 =>大大,您要看清楚哦,是討論,您應該要將理由明白敍述清楚,而不是因為反對而反對,從您的論述中,我看不見您的理由為何,這樣的理由是很難說服的....直到最後,才冒出了一句罪刑法定...我知道是罪刑法定呀...所以才要討論呀...如果這般惡質惡劣的惡駕駛只要一句輕鬆的罪刑法定就造成別人的死亡,那也太輕鬆了,不是嗎?????
最後---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亂也要亂得有道理,不然,實在讓人很無言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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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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