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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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 阻挡救护车应以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所以人的责任能力是以有无考取驾照决定,驾照的功能会不会太广了???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果闪起警告灯号,就是载负着要救人的义务. 3.基于第2点的理由,每个人都知道,救护车上一定有伤重待救护的人,或者,救护车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时间急迫!!! 4.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为之者,岂无有致人于死之故意??? →只要是应该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应负担杀人罪,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广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论杀人罪?????
3.若待救护之人因而致死,则处以杀人既遂罪;如未死,则处以杀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车水马龙,交通拥挤中,小明因为擦伤而要回家擦红药水, 被困在拥挤的车阵中。 因为小明没死,所以小明经过的车阵中,全部驾驶都应该负担杀人未遂罪???? 这会不会太可怕了????
4.恶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说车内音响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护车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恶意挡车,延误送医而致死,或脑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场或结果,你会怎么做... →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比喻,假设的前提就是我们跟会犯罪人是一样的。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
5.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的驾驶,应该处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不能用这样子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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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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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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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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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 阻挡救护车应以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所以人的责任能力是以有无考取驾照决定,驾照的功能会不会太广了??? =>可以考取驾照是明文规定满十八岁才能考,而不是只要考了驾照就一定满十八岁哦...你的顺序弄错了哦...不可以导果为因...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果闪起警告灯号,就是载负着要救人的义务. 3.基于第2点的理由,每个人都知道,救护车上一定有伤重待救护的人,或者,救护车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时间急迫!!! 4.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为之者,岂无有致人于死之故意??? →只要是应该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应负担杀人罪,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广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论杀人罪????? =>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在医生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让病人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造成死亡,和在这里所说的"故意"是不同的哦...不可以混为一谈...另外,每一个应该明白道理的人,和有人死亡这回事,并不一定有所谓的因果关系,更无法混为一谈哦....
3.若待救护之人因而致死,则处以杀人既遂罪;如未死,则处以杀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车水马龙,交通拥挤中,小明因为擦伤而要回家擦红药水, 被困在拥挤的车阵中。 因为小明没死,所以小明经过的车阵中,全部驾驶都应该负担杀人未遂罪???? 这会不会太可怕了???? =>塞车和蓄意恶意阻挡救护车....是相同的吗??您说的小明是在救护车上吗???而塞车的人都是自己无聊不想回家而故意塞在路上的吗???
4.恶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说车内音响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护车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恶意挡车,延误送医而致死,或脑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场或结果,你会怎么做... →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比喻,假设的前提就是我们跟会犯罪人是一样的。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我的前提是"恶意阻扰救护车救助工作的恶劣驾驶人",而不是"您"所谓的"我们",这个主体要分清楚哦~~~不该盲目的对号入座...分不清主体,是抓不到凶手的..
5.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的驾驶,应该处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不能用这样子解释。 =>大大,您要看清楚哦,是讨论,您应该要将理由明白叙述清楚,而不是因为反对而反对,从您的论述中,我看不见您的理由为何,这样的理由是很难说服的....直到最后,才冒出了一句罪刑法定...我知道是罪刑法定呀...所以才要讨论呀...如果这般恶质恶劣的恶驾驶只要一句轻松的罪刑法定就造成别人的死亡,那也太轻松了,不是吗?????
最后---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乱也要乱得有道理,不然,实在让人很无言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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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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