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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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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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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阻挡救护车
关于阻挡救护车的事,我个人觉得,,仅仅是罚款,吊销驾照,实在不足以惩罚恶人...所以....我觉得,应该将阻挡之人,处以刑法271的杀人罪...理由是.....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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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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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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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
阻挡救护车应以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所以人的责任能力是以有无考取驾照决定,驾照的功能会不会太广了???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果闪起警告灯号,就是载负着要救人的义务.
3.基于第2点的理由,每个人都知道,救护车上一定有伤重待救护的人,或者,救护车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时间急迫!!!
4.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为之者,岂无有致人于死之故意???
→只要是应该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应负担杀人罪,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广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论杀人罪?????

3.若待救护之人因而致死,则处以杀人既遂罪;如未死,则处以杀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车水马龙,交通拥挤中,小明因为擦伤而要回家擦红药水,
被困在拥挤的车阵中。
因为小明没死,所以小明经过的车阵中,全部驾驶都应该负担杀人未遂罪????
这会不会太可怕了????

4.恶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说车内音响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护车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恶意挡车,延误送医而致死,或脑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场或结果,你会怎么做...
→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比喻,假设的前提就是我们跟会犯罪人是一样的。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

5.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的驾驶,应该处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不能用这样子解释。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13 |
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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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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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
阻挡救护车应以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所以人的责任能力是以有无考取驾照决定,驾照的功能会不会太广了???
=>可以考取驾照是明文规定满十八岁才能考,而不是只要考了驾照就一定满十八岁哦...你的顺序弄错了哦...不可以导果为因...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果闪起警告灯号,就是载负着要救人的义务.
3.基于第2点的理由,每个人都知道,救护车上一定有伤重待救护的人,或者,救护车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时间急迫!!!
4.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为之者,岂无有致人于死之故意???
→只要是应该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应负担杀人罪,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广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论杀人罪?????
=>手术中因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死亡,在医生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让病人失血过多或来不及输血而造成死亡,和在这里所说的"故意"是不同的哦...不可以混为一谈...另外,每一个应该明白道理的人,和有人死亡这回事,并不一定有所谓的因果关系,更无法混为一谈哦....

3.若待救护之人因而致死,则处以杀人既遂罪;如未死,则处以杀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车水马龙,交通拥挤中,小明因为擦伤而要回家擦红药水,
被困在拥挤的车阵中。
因为小明没死,所以小明经过的车阵中,全部驾驶都应该负担杀人未遂罪????
这会不会太可怕了????
=>塞车和蓄意恶意阻挡救护车....是相同的吗??您说的小明是在救护车上吗???而塞车的人都是自己无聊不想回家而故意塞在路上的吗???

4.恶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说车内音响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护车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恶意挡车,延误送医而致死,或脑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场或结果,你会怎么做...
→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比喻,假设的前提就是我们跟会犯罪人是一样的。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
=>为什么您可以事先就将我们都评价成会犯罪的人????我的前提是"恶意阻扰救护车救助工作的恶劣驾驶人",而不是"您"所谓的"我们",这个主体要分清楚哦~~~不该盲目的对号入座...分不清主体,是抓不到凶手的..

5.所以....恶意阻挡救护车的驾驶,应该处以刑法271的杀人罪!!!!!!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不能用这样子解释。
=>大大,您要看清楚哦,是讨论,您应该要将理由明白叙述清楚,而不是因为反对而反对,从您的论述中,我看不见您的理由为何,这样的理由是很难说服的....直到最后,才冒出了一句罪刑法定...我知道是罪刑法定呀...所以才要讨论呀...如果这般恶质恶劣的恶驾驶只要一句轻松的罪刑法定就造成别人的死亡,那也太轻松了,不是吗?????

最后---小的是来乱的,不要理我---乱也要乱得有道理,不然,实在让人很无言的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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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不光是致死而已
还必须引起死因并支配整个致死的过程才行
所以它又被称作「定式的构成要件」
光是阻挡救护车是不够的

如果要用刑法来处罚这样的行为的话
可以考虑用「危险犯」来立法规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0-05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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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多293!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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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指教了,那小的就再放肆一下了。
1.考取驾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已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这理我想表达的是,考取驾照系以年龄及考试的分数作为判断标准,而刑法责任能力除
年龄以外法文上还有精神状态以作为判断标准。
而大大用考取驾照来推论责任能力,在判断标准上难免让人质疑?
再者仅仅年龄与考照的顺序还是不能说明责任能力与考照顺序有何必然关系?
所以小的并不赞同此一推论方式。

2.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护车如果闪起警告灯号,就是载负着要救人的义务..........
→本段中,大大指导了要讨论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要件中至少包含『因果关系』及『故意』。
大大也点出了,前面的要件中最主要是行为人的『行为』决定判断的结果。
那么行为人『行为』范围应该到哪里呢?
在救护车的案子,大大将行为涵盖到急救路上『档车哥』的行为,这不就是条件说所欲
限缩行为范围的目的吗?
从大大所言『在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观念里都明白清楚的知道』,似乎大大认为『档车
哥』应论不作为犯,那么除了『故意』,是不是也应该告诉我们为何『档车哥』需有保
证人地位?????
所以小的认为,这3段中,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保证人地位的说理并不明确。

3.若待救护之人因而致死,则处以杀人既遂罪;如未死,则处以杀人未遂罪...
→本段中大大以结果来推论应负既未遂责任。
如过再配合题号,也仅是告诉我们用结果及主观上的故意来推论既、未遂责任。
如果仅以结果来推论既、未遂责任,我举的荒唐例子也应该成立。
我们当然也认为不妥,但是如果既未遂判断仅以大大所举的要素检验,小的认为似乎推
论还是不够严谨。
所以小的认为,论断既未遂犯的理由仍有待补充,至少在加上着手的检验,应较有说
服力。

4.恶劣之人,.......你会怎么做...
→这一段纯粹是个人观念与法理无关,先在此说明。
当我们检验事实时,所采用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是为客观。但题目一转,你觉得如
何???你想想???这时候出题者不就是在问答题者的主观想法?
既然是个人主观想法,我怎么想、怎么看其他人怎么能说我不对????
所以我想表达的是,申论中不应该提出『假如是你的话』『你认为』的问法。
应以客观判断的事实,用征询主观意见的问法,当然会得出牛头不对马嘴的的答案。

5.最后因为您指导的有理,所以小的补上以上意见请指导。

6.本例中小的意见:
『档车哥』应不应论以杀人罪,应以事实认定为前提,而不仅是刑法构成要件应不应
  涵盖的问题。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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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F的看法,我同意,可以朝向这个方向来以刑法定罪论刑!!!!给你一个赞!!!!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6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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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较保护生命以危险犯处罚的构成要件就是293/294~,阻挡救护车
仅多适用293判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7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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