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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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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中止未遂相关案例

甲强喂乙毒药,并将乙独自关在房间,要其受尽折磨而死。刚离开房间,甲旋即后悔,返回欲将乙送医。房门一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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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6-14 09:3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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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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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虽非毒药所致(中断的因果关系??),但流血过多死亡与下毒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人死--无中止犯适用,但亦有不同看法。

我来乱滴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1:53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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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14 09:03 发表的 [刑总]中止未遂相关案例: 到引言文
甲强喂乙毒药,并将乙独自关在房间,要其受尽折磨而死。刚离开房间,甲旋即后悔,返回欲将乙送医。房门一开,见乙因中毒痛苦难耐而去冲撞墙壁,当场头破血流,甲虽来不及阻止,仍将其送医,但乙因流血过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墙导致头颅破裂失血过多,及时送医还有得救。请问甲的刑事责任。

因果的异常,甲为杀人未遂,不再讨论



中止->中止行为与未遂之间不具因果关系(简单说,人救到了),不适用

准中止->非结果未发生之未遂(简单说,人不能死),不适用

学者认为此为中止减轻规定上之立法漏洞,应予以类推适用中止之规定

另有少数说认为准中止不需硬性要求结果不发生之未遂,此例应予适用准中止规定

这边争议也蛮大的,准中止算是补充一种中止的型态:尽力中止,但结果不发生与中止行为无关。学者之所以提出类推适用的说法,是因为此例行为之评价与中止应为相同,却因或然率上的差异造成刑罚的差异,应为立法漏洞。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4 18:04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3:02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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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认为
甲成立杀人未遂。属中止犯。因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
只是乙是死于"自杀",是不是要讨论偏离的因果关系?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21:05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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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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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来乱的~~~

我怎看起来像加重结果犯!!!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1:31 |
yangle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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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强喂乙毒药,并将乙独自关在房间,要其受尽折磨而死
-->甲有杀人的故意.行为已完成.所以杀人既遂.
--->不成立中止犯.因为行为结果已发生.
    中止犯的要件之一必须是结果未发生的未遂犯.

但因果关系不一致
甲希望乙毒死
结果乙是撞墙失血而死.
但如果甲没喂毒.乙不会撞墙.
所以甲仍然有归责性.

最后因为甲良心发现.有救治的行为.
顶多责任方面可以减免.

就是酱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03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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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14 09:03 发表的 [刑总]中止未遂相关案例: 到引言文
甲强喂乙毒药,并将乙独自关在房间,要其受尽折磨而死。刚离开房间,甲旋即后悔,返回欲将乙送医。房门一开,见乙因中毒痛苦难耐而去冲撞墙壁,当场头破血流,甲虽来不及阻止,仍将其送医,但乙因流血过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墙导致头颅破裂失血过多,及时送医还有得救。请问甲的刑事责任。

甲之罪责:
1.若不是甲的下毒,乙也不会死亡,其下毒与死亡结果具有条件因果关系.
2.唯乙死亡结果是否可归责与甲?
(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创造或提高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具体的事件历程中实现,而导至结果发生时,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人,如果结果的发生是基于一般人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的方式发生,那么结果的发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2).题示情形,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墙导致头颅破裂失血过多,及时送医还有得救.因此甲有及时送医之行为,唯乙死亡系乙自行行为导至失血过多而死,其死亡结果应不可归责于甲.
3.甲可否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1).甲因后悔而无受任何外部障碍事由之事而中止,系出于已意中止,且甲将乙送医也有中止行为,惟中止犯为未遂犯,需犯行未既遂,如得适用.
(2).但法规范不可能要求已着手实行犯罪之行为人必须消除一切的风险,只会要求行为人把自己所制造的不受容许的风险排除即可.
(3).因此,纵使结果已经出现,但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行为时,则行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
(4).综上,甲之中止行为有中止犯之适用.
4.结论: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且可以依中止犯之规定减轻其刑.


我是会这样写啦~~也不知道对不对~~指教一下吧.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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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
1.以上大大们认为甲应成立杀人未遂犯,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及下毒行为。
可题目有说,甲所下的毒药并不足以致死。
从行为或错误来看,甲的下毒行为是不是应该同时检讨杀人罪及伤害罪?
小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人讨论伤害罪?

2.对照书上因过历程错误的题目,行为人都至少有二行为,或前行为即足以发生结果。
而本题中,后事实为被害人本身之行为,是不是该从因果关系中断来讨论呢?

3.从以上来看,小的想法是,甲下毒的行为应构成杀人未遂犯及过失伤害既遂犯。
(1)杀人未遂犯:因因果中断,已无中止犯适用。
(2)过失伤害既遂犯:因加重结果犯需以故意的前行为始足以论之,故不成立加重
    结果犯。中止犯以未遂犯为前提,亦无中止犯之适用。
(3)甲之行为成立想像竞合,应处杀人未遂罪。
小的问题是:大大们在讨论中止犯的时候,是不是都认为当乙自杀的行为介入时,并不
影响甲的下毒行为及结果?或者这么说,甲下毒的行为的确应成立杀人未遂犯,但其责
任的范围是否有界限?总不能30年后乙寿终正寝死亡时,甲突然由未遂犯变成了既遂
犯!!!既然有界限,那么本题中乙自杀的行为介入是不是也属于区隔甲的责任范围的
情形呢?

以上是小的自己乱想的,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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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题目说『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
所以还是有可能中毒致死~~~
可见以上我说的都是来乱的~~~

各位大大就不用理我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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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15 09: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问题:
1.以上大大们认为甲应成立杀人未遂犯,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及下毒行为。
可题目有说,甲所下的毒药并不足以致死。
从行为或错误来看,甲的下毒行为是不是应该同时检讨杀人罪及伤害罪?
小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人讨论伤害罪?

2.对照书上因过历程错误的题目,行为人都至少有二行为,或前行为即足以发生结果。
而本题中,后事实为被害人本身之行为,是不是该从因果关系中断来讨论呢?

3.从以上来看,小的想法是,甲下毒的行为应构成杀人未遂犯及过失伤害既遂犯。
(1)杀人未遂犯:因因果中断,已无中止犯适用。
(2)过失伤害既遂犯:因加重结果犯需以故意的前行为始足以论之,故不成立加重
  结果犯。中止犯以未遂犯为前提,亦无中止犯之适用。
(3)甲之行为成立想像竞合,应处杀人未遂罪。
小的问题是:大大们在讨论中止犯的时候,是不是都认为当乙自杀的行为介入时,并不
影响甲的下毒行为及结果?或者这么说,甲下毒的行为的确应成立杀人未遂犯,但其责
任的范围是否有界限?总不能30年后乙寿终正寝死亡时,甲突然由未遂犯变成了既遂
犯!!!既然有界限,那么本题中乙自杀的行为介入是不是也属于区隔甲的责任范围的
情形呢?

1.如果人没死,的确应该再论伤害,这是同质重合的问题。但因为人确实已死,要论伤害必须先假设人没死而受有伤害,再有办法讨论下去,而刑法上不能以未发生的假设事实来定某人的罪(恐怖主义或共产主义大概就ok)
这的确是一个考点,但就是考你「不能论」,所以反而要假装不知道XD

2.因果关系一定要论,才会变成杀人未遂,才能往下讨论中止。不过楼主直接问中止,所以大家都跳过这边

3.(1)过程要清楚,上面我有回过,这边是主要考点
  (2)同1

因果关系跟中止与否是二回事...因果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止在三阶论全部讨论完了之后再讨论(中止应该在哪一步讨论也是有考点,但就实在太细了,不是很重要),先成立未遂才有中止讨论可能性。简单说,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一层,中止的讨论是另一个层次,千万别混在一起想。至于30年后人死掉,那更是连行为都没有,连因果关系都不需要去想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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