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14 09:03 发表的 [刑总]中止未遂相关案例:
甲强喂乙毒药,并将乙独自关在房间,要其受尽折磨而死。刚离开房间,甲旋即后悔,返回欲将乙送医。房门一开,见乙因中毒痛苦难耐而去冲撞墙壁,当场头破血流,甲虽来不及阻止,仍将其送医,但乙因流血过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墙导致头颅破裂失血过多,及时送医还有得救。请问甲的刑事责任。
甲之罪责:
1.若不是甲的下毒,乙也不会死亡,其下毒与死亡结果具有条件因果关系.
2.唯乙死亡结果是否可归责与甲?
(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创造或提高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具体的事件历程中实现,而导至结果发生时,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人,如果结果的发生是基于一般人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的方式发生,那么结果的发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2).题示情形,事后法医勘验,认为该毒药并不会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墙导致头颅破裂失血过多,及时送医还有得救.因此甲有及时送医之行为,唯乙死亡系乙自行行为导至失血过多而死,其死亡结果应不可归责于甲.
3.甲可否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1).甲因后悔而无受任何外部障碍事由之事而中止,系出于已意中止,且甲将乙送医也有中止行为,惟中止犯为未遂犯,需犯行未既遂,如得适用.
(2).但法规范不可能要求已着手实行犯罪之行为人必须消除一切的风险,只会要求行为人把自己所制造的不受容许的风险排除即可.
(3).因此,纵使结果已经出现,但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行为时,则行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
(4).综上,甲之中止行为有中止犯之适用.
4.结论: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且可以依中止犯之规定减轻其刑.
我是会这样写啦~~也不知道对不对~~指教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