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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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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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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中止未遂相關案例

甲強餵乙毒藥,並將乙獨自關在房間,要其受盡折磨而死。剛離開房間,甲旋即後悔,返回欲將乙送醫。房門一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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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6-14 09:3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9:0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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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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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雖非毒藥所致(中斷的因果關係??),但流血過多死亡與下毒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人死--無中止犯適用,但亦有不同看法。

我來亂滴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1:53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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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14 09:03 發表的 [刑總]中止未遂相關案例: 到引言文
甲強餵乙毒藥,並將乙獨自關在房間,要其受盡折磨而死。剛離開房間,甲旋即後悔,返回欲將乙送醫。房門一開,見乙因中毒痛苦難耐而去衝撞牆壁,當場頭破血流,甲雖來不及阻止,仍將其送醫,但乙因流血過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牆導致頭顱破裂失血過多,及時送醫還有得救。請問甲的刑事責任。

因果的異常,甲為殺人未遂,不再討論



中止->中止行為與未遂之間不具因果關係(簡單說,人救到了),不適用

準中止->非結果未發生之未遂(簡單說,人不能死),不適用

學者認為此為中止減輕規定上之立法漏洞,應予以類推適用中止之規定

另有少數說認為準中止不需硬性要求結果不發生之未遂,此例應予適用準中止規定

這邊爭議也蠻大的,準中止算是補充一種中止的型態:盡力中止,但結果不發生與中止行為無關。學者之所以提出類推適用的說法,是因為此例行為之評價與中止應為相同,卻因或然率上的差異造成刑罰的差異,應為立法漏洞。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4 18:04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3:02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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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認為
甲成立殺人未遂。屬中止犯。因其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只是乙是死於"自殺",是不是要討論偏離的因果關係?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21:0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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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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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來亂的~~~

我怎看起來像加重結果犯!!!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1:31 |
yangle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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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強餵乙毒藥,並將乙獨自關在房間,要其受盡折磨而死
-->甲有殺人的故意.行為已完成.所以殺人既遂.
--->不成立中止犯.因為行為結果已發生.
    中止犯的要件之一必須是結果未發生的未遂犯.

但因果關係不一致
甲希望乙毒死
結果乙是撞牆失血而死.
但如果甲沒餵毒.乙不會撞牆.
所以甲仍然有歸責性.

最後因為甲良心發現.有救治的行為.
頂多責任方面可以減免.

就是醬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03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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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14 09:03 發表的 [刑總]中止未遂相關案例: 到引言文
甲強餵乙毒藥,並將乙獨自關在房間,要其受盡折磨而死。剛離開房間,甲旋即後悔,返回欲將乙送醫。房門一開,見乙因中毒痛苦難耐而去衝撞牆壁,當場頭破血流,甲雖來不及阻止,仍將其送醫,但乙因流血過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牆導致頭顱破裂失血過多,及時送醫還有得救。請問甲的刑事責任。

甲之罪責:
1.若不是甲的下毒,乙也不會死亡,其下毒與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2.唯乙死亡結果是否可歸責與甲?
(1).行為人的行為對於行為客体創造或提高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体的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至結果發生時,該結果才可歸責於行為人,如果結果的發生是基於一般人生活經驗所無法預料的方式發生,那麼結果的發生不可歸責於行為人.
(2).題示情形,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牆導致頭顱破裂失血過多,及時送醫還有得救.因此甲有及時送醫之行為,唯乙死亡係乙自行行為導至失血過多而死,其死亡結果應不可歸責於甲.
3.甲可否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1).甲因後悔而無受任何外部障礙事由之事而中止,係出於已意中止,且甲將乙送醫也有中止行為,惟中止犯為未遂犯,需犯行未既遂,如得適用.
(2).但法規範不可能要求已著手實行犯罪之行為人必須消除一切的風險,只會要求行為人把自己所製造的不受容許的風險排除即可.
(3).因此,縱使結果已經出現,但結果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行為時,則行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
(4).綜上,甲之中止行為有中止犯之適用.
4.結論: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且可以依中止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我是會這樣寫啦~~也不知道對不對~~指教一下吧.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0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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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
1.以上大大們認為甲應成立殺人未遂犯,理由是甲有殺人故意及下毒行為。
可題目有說,甲所下的毒藥並不足以致死。
從行為或錯誤來看,甲的下毒行為是不是應該同時檢討殺人罪及傷害罪?
小的問題是,為什麼沒有人討論傷害罪?

2.對照書上因過歷程錯誤的題目,行為人都至少有二行為,或前行為即足以發生結果。
而本題中,後事實為被害人本身之行為,是不是該從因果關係中斷來討論呢?

3.從以上來看,小的想法是,甲下毒的行為應構成殺人未遂犯及過失傷害既遂犯。
(1)殺人未遂犯:因因果中斷,已無中止犯適用。
(2)過失傷害既遂犯:因加重結果犯需以故意的前行為始足以論之,故不成立加重
    結果犯。中止犯以未遂犯為前提,亦無中止犯之適用。
(3)甲之行為成立想像競合,應處殺人未遂罪。
小的問題是:大大們在討論中止犯的時候,是不是都認為當乙自殺的行為介入時,並不
影響甲的下毒行為及結果?或者這麼說,甲下毒的行為的確應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其責
任的範圍是否有界限?總不能30年後乙壽終正寢死亡時,甲突然由未遂犯變成了既遂
犯!!!既然有界限,那麼本題中乙自殺的行為介入是不是也屬於區隔甲的責任範圍的
情形呢?

以上是小的自己亂想的,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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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題目說『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
所以還是有可能中毒致死~~~
可見以上我說的都是來亂的~~~

各位大大就不用理我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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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15 09: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問題:
1.以上大大們認為甲應成立殺人未遂犯,理由是甲有殺人故意及下毒行為。
可題目有說,甲所下的毒藥並不足以致死。
從行為或錯誤來看,甲的下毒行為是不是應該同時檢討殺人罪及傷害罪?
小的問題是,為什麼沒有人討論傷害罪?

2.對照書上因過歷程錯誤的題目,行為人都至少有二行為,或前行為即足以發生結果。
而本題中,後事實為被害人本身之行為,是不是該從因果關係中斷來討論呢?

3.從以上來看,小的想法是,甲下毒的行為應構成殺人未遂犯及過失傷害既遂犯。
(1)殺人未遂犯:因因果中斷,已無中止犯適用。
(2)過失傷害既遂犯:因加重結果犯需以故意的前行為始足以論之,故不成立加重
  結果犯。中止犯以未遂犯為前提,亦無中止犯之適用。
(3)甲之行為成立想像競合,應處殺人未遂罪。
小的問題是:大大們在討論中止犯的時候,是不是都認為當乙自殺的行為介入時,並不
影響甲的下毒行為及結果?或者這麼說,甲下毒的行為的確應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其責
任的範圍是否有界限?總不能30年後乙壽終正寢死亡時,甲突然由未遂犯變成了既遂
犯!!!既然有界限,那麼本題中乙自殺的行為介入是不是也屬於區隔甲的責任範圍的
情形呢?

1.如果人沒死,的確應該再論傷害,這是同質重合的問題。但因為人確實已死,要論傷害必須先假設人沒死而受有傷害,再有辦法討論下去,而刑法上不能以未發生的假設事實來定某人的罪(恐怖主義或共產主義大概就ok)
這的確是一個考點,但就是考你「不能論」,所以反而要假裝不知道XD

2.因果關係一定要論,才會變成殺人未遂,才能往下討論中止。不過樓主直接問中止,所以大家都跳過這邊

3.(1)過程要清楚,上面我有回過,這邊是主要考點
  (2)同1

因果關係跟中止與否是二回事...因果在客觀構成要件,中止在三階論全部討論完了之後再討論(中止應該在哪一步討論也是有考點,但就實在太細了,不是很重要),先成立未遂才有中止討論可能性。簡單說,因果關係的討論是一層,中止的討論是另一個層次,千萬別混在一起想。至於30年後人死掉,那更是連行為都沒有,連因果關係都不需要去想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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