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14 09:03 發表的 [刑總]中止未遂相關案例:
甲強餵乙毒藥,並將乙獨自關在房間,要其受盡折磨而死。剛離開房間,甲旋即後悔,返回欲將乙送醫。房門一開,見乙因中毒痛苦難耐而去衝撞牆壁,當場頭破血流,甲雖來不及阻止,仍將其送醫,但乙因流血過多到院前已死亡。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牆導致頭顱破裂失血過多,及時送醫還有得救。請問甲的刑事責任。
甲之罪責:
1.若不是甲的下毒,乙也不會死亡,其下毒與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2.唯乙死亡結果是否可歸責與甲?
(1).行為人的行為對於行為客体創造或提高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体的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至結果發生時,該結果才可歸責於行為人,如果結果的發生是基於一般人生活經驗所無法預料的方式發生,那麼結果的發生不可歸責於行為人.
(2).題示情形,事後法醫勘驗,認為該毒藥並不會馬上致死,若非乙自行撞牆導致頭顱破裂失血過多,及時送醫還有得救.因此甲有及時送醫之行為,唯乙死亡係乙自行行為導至失血過多而死,其死亡結果應不可歸責於甲.
3.甲可否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1).甲因後悔而無受任何外部障礙事由之事而中止,係出於已意中止,且甲將乙送醫也有中止行為,惟中止犯為未遂犯,需犯行未既遂,如得適用.
(2).但法規範不可能要求已著手實行犯罪之行為人必須消除一切的風險,只會要求行為人把自己所製造的不受容許的風險排除即可.
(3).因此,縱使結果已經出現,但結果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行為時,則行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
(4).綜上,甲之中止行為有中止犯之適用.
4.結論: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且可以依中止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我是會這樣寫啦~~也不知道對不對~~指教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