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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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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總]預備犯

請問,未確定行為客體之前,所為之準備行為算是「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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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2:1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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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算預備行為
畢竟刑法第271條第3項是普通殺人預備罪
而不是普通殺X預備罪

不知道用客體錯誤的法定符合說
能不能在這邊也適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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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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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殺人預備之要件救OK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4 11:47 |
heeh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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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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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小妹之見解,有錯誤請指教
形式預備犯目前有眾多說法
實務有採
1.雖為預備但有中止行為,既未遂犯可以依27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認預備階段比未遂階段之危險更低,已無刑罰必要而不成立犯罪,院字785號見解亦如此。
2.亦有認為直接成立預備犯,因法無明文規定預備犯可準用中止犯之規定,如22年上字980號判例。

學說方面
上述1和2皆有人採之外,還有第3說為類推適用中止犯。
其解釋在於如1的推理,既未遂犯能有27之適用,若預備犯僅因無明文規定而成立預備犯,刑罰權衡上失諸公平,又其未惡化被告地位,不悖逆「禁止類推適用」的基本理念。

若採1.說,甲連預備犯也不成立。
若採2.說,甲仍然成立預備犯。
若採3.說,甲成立預備犯,但得準用中止犯之規定。

社會科學原無一定答案,就看諸位大人採何說。
若是報考公務員,實務見解不可少。
以上,參考老師與書籍。

如有錯誤,盡請指教,畢竟小妹目前還在學習準備考試
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9 09:1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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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分析的很詳細

個人認為「預備犯」、「未遂犯」都跟「風險犯」一樣
是為了保護重大法益而創設的提前防衛機制
均屬於舉動犯

行為於著手時尚能適用中止未遂而不罰,舉重明輕,預備階段如出於己意中止,當然也該不罰。

PS.「想隨機殺人」表示行為人對於將來所遇之人具備殺害故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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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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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樓上大大分析的很詳細

個人認為「預備犯」、「未遂犯」都跟「風險犯」一樣
是為了保護重大法益而創設的提前防衛機制
均屬於舉動犯

行為於著手時尚能適用中止未遂而不罰,舉重明輕,預備階段如出於己意中止,當然也該不罰。

PS. 「想隨機殺人」表示行為人對於將來所遇之人具備殺害故意。


非針對大大,指是就一個小問題提出來大家討論一下:

關於「預備犯」的主觀論述,
有老師直接寫「行為人有殺人之故意」,
亦有老師認為,無著手,無故意。著手之前只能用「犯意」,因此,無所謂預備殺人之故意。

不知道大家對這點有什麼看法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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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29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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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 沒有主觀的意圖 那來的預備 只是心裏想 並無行動 比如買刀 收買打手
如何稱上預備的犯意 比如我想這個小姐好漂亮 心中已意淫千百次 但是 我的手跟身體都沒動作 也無尾隨的客觀事實 無法算預備吧

小弟拙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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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3-21 16: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假如 沒有主觀的意圖 那來的預備 只是心裏想 並無行動 比如買刀 收買打手
如何稱上預備的犯意 比如我想這個小姐好漂亮 心中已意淫千百次 但是 我的手跟身體都沒動作 也無尾隨的客觀事實 無法算預備吧

小弟拙見



我想,那位老師的意思是,行為人有「殺人之犯意(犯罪決意)」,而非「殺人之故意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
空白空白空白空白空白↑故意從這裡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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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3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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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老師認為,無著手,無故意。著手之前只能用「犯意」,因此,無所謂預備殺人之故意。
-----------------------------------------------------------------------------------------------------------------
這樣的說法,要如何成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這個大前提?
如照此說,那預備犯應該要消失才對吧(故意在預備階段不會出現)!
而且行為到達著手時,尚且需要故意的程度來支持
舉重明輕,預備犯的主觀要件應該是「更加故意」才對吧
怎反而退而求其次只需犯意便成立?這樣有擴大刑罰之嫌喔~~

除非他的最後結論是「預備犯應該不罰」,個人認為論理上才會具ㄧ貫性
--------------------------------------------------------------------------------
另一種解釋方法,就是他的故意並非放在殺人這裡
而是「預備行為這裡」   這倒還說得過去
總之   故意是必備要件

圖借我改ㄧ下: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
↑預備行為故意             ↑殺人行為故意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3-21 17:0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6:54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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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 假如今天的預備 跟著手 應該在所謂的準備階段也應計算在著手的部分(比如買刀子 或買汽油)

圖借我改ㄧ下:
決意→(陰謀)→
預備(完成犯意前的準備)=著手→行兇→未遂→既遂
      ↑預備行為故意           ↑殺人行為故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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