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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新版程怡法學大意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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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y50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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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有新版程怡法學大意的大大?
請問在第五章民法(下)P153練習題,甲乙為夫妻,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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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20:16 |
winxyz
級別: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
在下並無新版程怡法學大意課本,單就您的問題推測,用到以下法條: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
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
數人
時,按人數
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
應繼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二順序
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二分之一
。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
繼承開始前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
者,應將該贈與價額
加入
繼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所有之財產
中
,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
分割時
,由該繼承人之
應繼分中扣除
。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綜上可知,簡述如下:
遺產 = 640 + 160 = 800 (
民1173 I
)
配偶乙應繼分 = 800 / 2 = 400 (
民1138、1144
)
甲之父母丙丁應繼分 = 800 - 400 = 400 => 丙、丁各 400 / 2 = 200 (
民1141
)
丙
所得遺產 200 - 160 =
40
(
民1173 II
)
(單位:萬)
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11 22: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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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21:51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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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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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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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2 10:09 |
obey50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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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
分享:
▲
謝謝熱心的大大幫我解惑
x
0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11-12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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