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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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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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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有新版程怡法學大意的大大?
請問在第五章民法(下)P153練習題,甲乙為夫妻,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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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1 20:16 |
winxyz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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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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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並無新版程怡法學大意課本,單就您的問題推測,用到以下法條: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綜上可知,簡述如下:
遺產 = 640 + 160 = 800 (民1173 I)
配偶乙應繼分 = 800 / 2 = 400 (民1138、1144)
甲之父母丙丁應繼分 = 800 - 400 = 400  => 丙、丁各 400 / 2 = 200 (民1141)
所得遺產 200 - 160 = 40 (民1173 II)
(單位:萬)

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11 22:2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1 21:51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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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2 10:09 |
obe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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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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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熱心的大大幫我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12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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