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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y50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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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有新版程怡法学大意的大大?
请问在第五章民法(下)P153练习题,甲乙为夫妻,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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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20:16 |
winxyz
级别: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
在下并无新版程怡法学大意课本,单就您的问题推测,用到以下法条:
民法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
配偶
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
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
之继承人有
数人
时,按人数
平均继承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条
配偶
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
应继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
第二顺序
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
二分之一
。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民法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
继承开始前
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
赠与
者,应将该赠与价额
加入
继
承开始时被继承人
所有之财产
中
,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
分割时
,由该继承人之
应继分中扣除
。
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综上可知,简述如下:
遗产 = 640 + 160 = 800 (
民1173 I
)
配偶乙应继分 = 800 / 2 = 400 (
民1138、1144
)
甲之父母丙丁应继分 = 800 - 400 = 400 => 丙、丁各 400 / 2 = 200 (
民1141
)
丙
所得遗产 200 - 160 =
40
(
民1173 II
)
(单位:万)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11 22: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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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21:51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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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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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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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2 10:09 |
obey5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谢谢热心的大大帮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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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0-11-12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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