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30 19:05 發表的 :
1.這是基本觀念喔,冰大應該以為這樣說你就瞭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價客體錯誤,林山田教授的刑總(10版)那裡有詳細的說明。
個人的見解是傷害既遂,沒有傷害未遂的問題。理由是所謂構成要件錯誤,既然構成要件上的意旨是傷害"人之身體",他可沒要行為人一定要對特定人身體傷害才該當,所以縱使你對客體發生錯誤(主客觀不一致),行為人還是傷害了人之身體,而且也是他預定要傷害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之身體,至於原來是要傷害張三或李四,並非構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動機去考量),在這裡根本就非構成要件所關心的錯誤,換句話說,行為人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裡也就指出一個觀念,主客觀不一致固然是發生錯誤,可是並非所有錯誤均足夠影響刑法評價,比如我要殺人,發現了一個物體經過我以為是蟑螂,結果是蟋蟀,在此我也發生錯誤,可是跟我犯271的構成要件均無關係,所以根本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刑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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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先生之1:
狂某便是因為刑法基本觀念不懂,所以才會過來詢問這種基本問題。也正因為連年放棄刑法,都考個位數,卻每次都只差平均1分錄取。所以今年打算卯起來拼個60分看看。
回L先生之2:
狂某仍是看不懂你的論述點。跟龍Q先生一樣簡單性的論述就好了。不過,仍是感謝你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