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不作為犯乃刑法15條~~~
1甲身分上有15I保護者保證/15II監督者保證所以絕對有跑不掉得作為義務
2談防果(作為)可能性:我是不支持這個理論,因為犯罪論本就有責任上期待可能
性的探討。所以何必呢~~
而且刑法15一項用詞不該是適用『能』防止而
不防止而應該是用『應』防止而不防止才對。
3主觀上有重傷未必故意客觀上有不作為之行為產生同作為犯法生重傷相同之結果,
所以甲是278重傷罪之15不純正不作為犯~~
二緊急避難~~~~
1避難情狀可否出行為人之故意過失!!!實務說不行的,因為他叫『最高法院』所以
官大學問大(72上7058決)何必呢~~
。學說上能否對於故意過失之自
遭危難行為主張緊急避難對於蓄意者當然不行,然而非蓄意者之故意及過失自遭危難
應該要著重於法益及手段橫平。所以非為蓄意而故意或過失自遭危難者,要依據個案
判斷叫為妥適。(不過可主張機率比較大的是過失自遭性為難,因為學界有提草案)
2當然實務見解說不行啦
三義務衝突~~~~
1義務衝突的情狀不得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所以別玩了
四責任上期待可能性來做『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