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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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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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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1
[求助]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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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17:01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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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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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分為

1.單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因行為人本身行為而引發(既遂)
(2)因被害人、第三人或自然力而引發(未遂)

2.雙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結果延後發生型(概括故意說.第一行為關鍵說.......)
(2)結果提前發生型(成立故意既遂犯.成立過失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17: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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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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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0-07-08 17:01 發表的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到引言文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請問這題可以這樣說嗎?
(一)甲持有槍枝行為:187加重危險物罪
(二)甲拔槍擊傷乙的行為:殺人未遂
(三)甲棄置掩埋乙的行為:遺棄致人於死罪

   然後最後是數罪併罰只論以殺人既遂




不知道這題如何寫吶><還是說明一下關於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然後指出甲之行為是因果流程錯誤然後直接定罪甲係殺人既遂呢?



謝謝幫忙表情


新的因果歷程出現,超越了原有因果歷程,兩行為間都具有等價的關係,不阻卻故意(採自甘師的概念),殺人既遂成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08 19:2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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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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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討論模式

前行為 殺人結果未死 殺人未遂罪

後行為 遺棄屍體之意思 行為人尚非具有遺棄無自就能力之人的故意  

將人掩埋 非基於殺人的故意 過失致死罪

最後論以殺人未遂

結論有背於常理

改個方向思考

行為人具備殺被害人之意思 且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殺人故意 最後僅論以一個殺人罪

個人淺見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7-08 19:36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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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這句話的意思是....殺手殺人之後通常會埋葬屍體....所以埋葬屍體是殺人行為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將殺人與埋屍視為一行為....可是....明明就兩個行為啊??)



小弟非有意冒犯
只是對上述見解存有疑問
希望大家隨便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20:0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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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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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不成立...因為主觀上出現”不知”!!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20:42 |
hotmai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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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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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28年上字2831號(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
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人既遂責任。至某甲在未溺死以前尚有生命存在,該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已包括於殺人行為中(概括故意),並無所謂棄屍之行為,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名。


互助與競爭,需相輔相成,方能收到造福人類的效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1-02-19 00:43 |
創夢之神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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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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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7-08 20: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遺棄罪不成立...因為主觀上出現”不知”!! 表情


請問那後行為如照樓主所述(三),應該是過失致死是嗎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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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23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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