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sweetrocker
2010-07-08 17:01
樓主
推文 x1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a2161
2010-07-08 17:19
1樓
  
因果歷程錯誤分為

1.單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因行為人本身行為而引發(既遂)
(2)因被害人、第三人或自然力而引發(未遂)

2.雙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結果延後發生型(概括故意說.第一行為關鍵說.......)
(2)結果提前發生型(成立故意既遂犯.成立過失犯)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7-08 19:21
2樓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0-07-08 17:01 發表的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到引言文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請問這題可以這樣說嗎?
(一)甲持有槍枝行為:187加重危險物罪
(二)甲拔槍擊傷乙的行為:殺人未遂
(三)甲棄置掩埋乙的行為:遺棄致人於死罪

   然後最後是數罪併罰只論以殺人既遂




不知道這題如何寫吶><還是說明一下關於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然後指出甲之行為是因果流程錯誤然後直接定罪甲係殺人既遂呢?



謝謝幫忙表情


新的因果歷程出現,超越了原有因果歷程,兩行為間都具有等價的關係,不阻卻故意(採自甘師的概念),殺人既遂成立。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小嚴
2010-07-08 19:36
3樓
  
可能的討論模式

前行為 殺人結果未死 殺人未遂罪

後行為 遺棄屍體之意思 行為人尚非具有遺棄無自就能力之人的故意  

將人掩埋 非基於殺人的故意 過失致死罪

最後論以殺人未遂

結論有背於常理

改個方向思考

行為人具備殺被害人之意思 且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殺人故意 最後僅論以一個殺人罪

個人淺見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a2161
2010-07-08 20:00
4樓
  
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這句話的意思是....殺手殺人之後通常會埋葬屍體....所以埋葬屍體是殺人行為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將殺人與埋屍視為一行為....可是....明明就兩個行為啊??)



小弟非有意冒犯
只是對上述見解存有疑問
希望大家隨便討論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7-08 20:42
5樓
  
遺棄罪不成立...因為主觀上出現”不知”!!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hotmailman
2011-02-19 00:43
6樓
  
28年上字2831號(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
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人既遂責任。至某甲在未溺死以前尚有生命存在,該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已包括於殺人行為中(概括故意),並無所謂棄屍之行為,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名。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23 09:09
7樓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7-08 20: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遺棄罪不成立...因為主觀上出現”不知”!! 表情


請問那後行為如照樓主所述(三),應該是過失致死是嗎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