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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2010-07-08 17: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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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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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
2010-07-08 17:1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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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分為
1.單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因行為人本身行為而引發(既遂) (2)因被害人、第三人或自然力而引發(未遂) 2.雙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 此類型又分為 (1)結果延後發生型(概括故意說.第一行為關鍵說.......) (2)結果提前發生型(成立故意既遂犯.成立過失犯)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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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7-08 19:2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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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0-07-08 17:01 發表的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新的因果歷程出現,超越了原有因果歷程,兩行為間都具有等價的關係,不阻卻故意(採自甘師的概念),殺人既遂成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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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10-07-08 19:3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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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討論模式
前行為 殺人結果未死 殺人未遂罪 後行為 遺棄屍體之意思 行為人尚非具有遺棄無自就能力之人的故意 將人掩埋 非基於殺人的故意 過失致死罪 最後論以殺人未遂 結論有背於常理 改個方向思考 行為人具備殺被害人之意思 且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殺人故意 最後僅論以一個殺人罪 個人淺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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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
2010-07-08 20:0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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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掩埋之棄屍行為係殺人罪之通常附隨行為
(這句話的意思是....殺手殺人之後通常會埋葬屍體....所以埋葬屍體是殺人行為之通常附隨行為??) 若將其整體視為一行為 或可解釋為掩埋之行為亦具有.... (將殺人與埋屍視為一行為....可是....明明就兩個行為啊??) 小弟非有意冒犯 只是對上述見解存有疑問 希望大家隨便討論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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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mailman
2011-02-19 00:43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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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上字2831號(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
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人既遂責任。至某甲在未溺死以前尚有生命存在,該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已包括於殺人行為中(概括故意),並無所謂棄屍之行為,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名。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