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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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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吧! 刑訴專欄

昨日做完夢後突感功力大增,興致高昂,獸血沸騰~!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4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17
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27  
第 五 章 文書 §39
第 六 章 送達 §55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63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71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94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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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4 15:54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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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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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成文的來玩不成文的小題目吧!!

一甲侵入住宅竊盜,檢察官依據刑法320條向法院起訴,而被害人乙未向檢察
 官對於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訴,此時法院應該從何審理?

二乘上題目倘判決確定,乙嗣候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應如何受理?若案件
 進入法院法官應從何審理?

三復依據上題,甲若為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且檢察官依據刑法321一項起訴,
 倘被害人未向檢察官對於甲侵入住宅之事實提起告訴,法院應從何審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5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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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5 0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都是成文的來玩不成文的小題目吧!!

一甲侵入住宅竊盜,檢察官依據刑法320條向法院起訴,而被害人乙未向檢察
 官對於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訴,此時法院應該從何審理?

二乘上題目倘判決確定,乙嗣候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應如何受理?若案件
 進入法院法官應從何審理?

三復依據上題,甲若為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且檢察官依據刑法321一項起訴,
 倘被害人未向檢察官對於甲侵入住宅之事實提起告訴,法院應從何審理?


答一:首先要判斷是甲和乙的關係,如果甲是乙的:
1.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廢話你老婆小孩進入你房子吃你的用你的是理所當然,哪來所謂的侵入問題,也就男性的逼哀表情)
2.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你親戚到你家冰箱拿個飲料喝很有可能是很家常便飯,但也有可能不懷好意,所以給你自己判斷決定要不要提起告訴表情)
3.路人的話你就受死吧!(人家只是迷路一時走錯嘛~表情)

所以法院對於免除其刑或被害人乙未決定提起告訴之狀況應以刑訴第303條第3款規定以判決不受理處理,若合規定則進入相關訴訟程序(踐行法庭活動及審查證據力)。


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答二:因為不受理判決並未產生既判力,所以得再行起訴。而檢察官對於乙再提之告訴,如認為應為免刑或告訴乃論請求時間已過則以不起訴處分;至於認為應受法院論罪則依情節輕重而提起公訴或緩起訴處分。乙如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理由感到不滿意,應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符理由生請再議(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可撤銷員處分)。如果再議後還被駁回,於被駁回10天內可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壯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若案件進入法院法官應從何審理?(擲杯阿!表情)
法院如認為已過時效,應諭知免訴判決。否則則依檢察官起訴書內容或依交付審判之理由書內容行證據力調查及踐行一系列法庭活動,作有罪或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 第1項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規定: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 256-1 條第1項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 第1項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第1項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答三:答案重複第一題。(鬼打牆!!!!!表情)
如果是要強調甲並未同意起訴之全部,據案件單一性法理,檢察官不管對事實之全部起訴、一部起訴、或根據甲的意思只對整件事件中其看不順眼或感不爽的某不分起訴,效力亦即於全部。同理法官也是對整件事件作一完整考量而判決,不會只對甲所指部分作考量。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5 05: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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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背法條嗎?
Q大的問,題答時,是否要假設題問沒有的事實?
一甲侵入住宅竊盜,檢察官依據刑法320條向法院起訴,而被害人乙未向檢察
 官對於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訴,此時法院應該從何審理?
.........
按法院依不告不理的控訴原則和審檢分立原則,法院不能就未起訴部分為訴外審理,且不能就已起訴部分未審理.此刑訴第26?條法文明定.
核甲行為犯兩罪,一為侵入住居,一為普通竊盜,前者未追訴,後者已起訴繫屬法院.則前者法院應不浪費司法資源予以聞問,後者則須依法審理(起訴審查,按通常程序審理,或得變更簡易程序)
二乘上題目倘判決確定,乙嗣候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應如何受理?若案件
 進入法院法官應從何審理?
.........
按一事不兩罰,係為避免被告被國家公權力再度處罰,造成比例原則的違反;又一事不再理,係指已經追訴案件,被告不受第二次程序上的追訴危險,刑訴法第,分有規定.兩者觀點不同.前者為實體上,後者為程序上.但均為保障被告憲法或法律上權利.
核告訴人所告被告...之侵入住居罪行,並未逾追訴期限,其告訴自屬合法.又侵入住居和盜案間,因有方法和結果間關係,唯刑法自95年7月1日廢止牽連犯,其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到是否一事不再罰及一事不再理.因犯意各別,應為兩罪,故非同一案件.檢察官應受理.法院起訴後應審理.

三復依據上題,甲若為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且檢察官依據刑法321一項起訴,
 倘被害人未向檢察官對於甲侵入住宅之事實提起告訴,法院應從何審理?
..........
按法院應依檢察官起訴之人和起訴事實審理,為刑訴..條明定,此為不告不理和控訴原則,係為保障被告的憲法上訴訟權利.
核被告之行為321加重盜罪,經檢察官起訴,起訴事實為被告夜間侵入行竊,經審理後有證據及自白等堪予認定.應為有罪判決.被告抗辯侵入住宅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為訴外判決云云,並不可採,理由為后:
1,依不告不理(刑訴?條),法院應就起訴事實為全部審理.
2,按刑罰321I(?),係320之加重事由,自在起訴事實範圍.
3,雖此一加重事由,若單獨成立則為刑法304之罪構成要件,為告乃之罪.係為保障隱私權及個人法益的追訴自由權.
4,唯就整體刑法秩序,加重事由,具有雙重性質時,應採公益為重,自應審酌.
5因此本件,被告抗辯此侵入住居之行為未為告訴,與法院審理本案無關.
6又若檢察官誤為另起訴304,除有未告訴而起訴之違誤外,另有已起訴又再起訴的違反一事不再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5 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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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玩小題目:

一自訴裡很有用的小題目
 1先自訴後自訴
 2先自訴後告訴
 3撤回自訴後自訴
 4撤回自訴後告訴

Q以上對於行為人先去提起自訴(或撤回),隨後又跑去提起自訴(或告訴)
 ,對於檢察官或法院應依據哪些條文??

二對於刑訴4與8之間的曖昧,行為人甲於A地殺人,住居所卻在B地!
 1AB兩地彷院檢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訴,A法院繫屬在先,B法院繫屬在
  後~~
 2若AB兩法院皆為判決確定之時,會有哪些結果~~
 3題目若為甲於A地殺人,卻在B地遊蕩,住居所卻在C地,於是甲從B地
  遊蕩回C地(住居所)後,AB兩地檢察官皆起訴案件於各該管轄法院繫
  屬,此時AB兩地法院應從何受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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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6 0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來玩小題目:

一自訴裡很有用的小題目
 1先自訴後自訴
 2先自訴後告訴
 3撤回自訴後自訴
 4撤回自訴後告訴

Q以上對於行為人先去提起自訴(或撤回),隨後又跑去提起自訴(或告訴)
 ,對於檢察官或法院應依據哪些條文??

二對於刑訴4與8之間的曖昧,行為人甲於A地殺人,住居所卻在B地!
 1AB兩地彷院檢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訴,A法院繫屬在先,B法院繫屬在
  後~~
 2若AB兩法院皆為判決確定之時,會有哪些結果~~
 3題目若為甲於A地殺人,卻在B地遊蕩,住居所卻在C地,於是甲從B地
  遊蕩回C地(住居所)後,AB兩地檢察官皆起訴案件於各該管轄法院繫
  屬,此時AB兩地法院應從何受理?



答一:我暈了表情
A.檢察官部份
1.未經手檢察官。
2.依324、252不起訴處分。
3.未經手檢察官。
4.依325、252不起訴處分。
B.法院部份
1.依第343準用第303條規定不受理判決;或準用第302條第1款免訴判決。
2.如檢察官誤為起訴,依第303不受理判決。
3.依第238、334不受理判決。
4.如檢察官誤為起訴,依第238、303規定不受理

part1
先自訴在自訴比照公訴後再自訴→準用先公訴再公訴(第302、303條)
先自訴再公訴比照先公訴再公訴(第302、303條)
重點在於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所以法院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而檢察官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因為已判決或因為法院無審判權)。
part2
先自訴再告訴,因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所以之後的告訴除非是不同人提起而應併送法院外,否則應以不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誤為起訴,則法院應不受理判決。
part3
自訴之限制(321、 322、 323 、326)
必為告訴乃論之罪,才可以撤回告訴或自訴,而時間點在第一次辯論終結前(238、32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322)。而什麼情況才是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其中一種就是已經撤回自訴再行自訴,此時法院應不受理(除非是不同人提起)判決(334)。
part4
撤回自訴後檢察官以325、252規定撤回自訴後不得再行告訴而應以不起訴處分。


答二:
1.依第5條規定A、B均有管轄權。依第8條規定,A法院審判(除非經上級法院裁定由B審判)。
2.B法院因無管轄權,所以應以441非常上訴撤銷其確定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
3.B無管轄權,依304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A法院。A法院有管轄權無問題。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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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裡對於被告之程序保障:
在偵查中有
1.緘默權
2.自由陳述權
3.辯護權
4.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5.不正訊問方法與夜間訊問之禁止
6.要求全程錄影錄音權利
7.詰問證人權(對質權)
8.證據排除法則
9.偵查不公開原則
等等..
請問....法院在評價證據力的時候,較常會以哪些為較重點之順序考量(提示:任意性),請簡附理由?(各位神人來回答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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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那四個排列組合超棒的!memo下來!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7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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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6 0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來玩小題目:

一自訴裡很有用的小題目
 1先自訴後自訴
 2先自訴後告訴
 3撤回自訴後自訴
 4撤回自訴後告訴

Q以上對於行為人先去提起自訴(或撤回),隨後又跑去提起自訴(或告訴)
 ,對於檢察官或法院應依據哪些條文??

二對於刑訴5與8之間的曖昧,行為人甲於A地殺人,住居所卻在B地!
 1AB兩地彷院檢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訴,A法院繫屬在先,B法院繫屬在
  後~~
 2若AB兩法院皆為判決確定之時,會有哪些結果~~
 3題目若為甲於A地殺人,卻在B地遊蕩,住居所卻在C地,於是甲從B地
  遊蕩回C地(住居所)後,AB兩地檢察官皆起訴案件於各該管轄法院繫
  屬,此時AB兩地法院應從何受理?


以上就把管見說明如下:


 1先自訴後自訴
  ->他是違反刑訴第八條,非違背自訴章節之限制,故自訴法院應以343準用303不
    受理判決 
 2先自訴後告訴
  ->檢察官依據324之理由,而適用255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
    ;倘若案件繫屬時,公訴法院直接依據303不受理判決
 3撤回自訴後自訴
  ->自訴法院依據325第四項,撤回自訴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職是,自訴法院應以刑
    訴334不受理判決
 4撤回自訴後告訴
  ->檢察官依據325第四項而為255不起訴處分;倘若案件繫屬時,公訴法院直接依
    據303不受理判決


 1B地依據刑訴地8條,而適用303不受理之判決
 2AB兩地皆為判決確定者:A繫屬在先B繫屬在後
 (1)正常來講B應為不受理判決而為實體判決之下,應提非常上訴撤銷B地審判
 (2)若!A地尚未判決,而B地法院以判決確定,依據釋字47A地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而為實質判決之下,應提起非常上訴將A地法院之實體判決撤銷
 (3)若!A地法院以為判決,而B地法院之判決尚未確定,依據釋字168,對於B地應
    為刑事判決而為實體判決確定之下,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將B地法院之審判撤
    銷
 3這裡大很明確,AC有管轄權,B卻沒有,乃刑訴第五條之所在地,繫為起訴時判斷(院
  解字1247.3852)職是,B地檢察官起訴時行為人以不在B地,準此B地法院應
  為管轄錯誤之判決
----------->這些大都是法無名明文考題類型,但其中見解皆為胡說~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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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7 0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事訴訟裡對於被告之程序保障:
在偵查中有
1.緘默權
2.自由陳述權
3.辯護權
4.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5.不正訊問方法與夜間訊問之禁止
6.要求全程錄影錄音權利
7.詰問證人權(對質權)
8.證據排除法則
9.偵查不公開原則
等等..
請問....法院在評價證據力的時候,較常會以哪些為較重點之順序考量(提示:任意性),請簡附理由?(各位神人來回答吧表情 )



如果是證據能力的調查,在刑訴273條準備程序裡面,復據161-2由當事人主導!
所沒好像沒有一定的順序,但是有一點是能上的出來是具有優先審查之效力;原原則上供
述證據(自白)應以最後調查(161-3),惟,一旦被告抗辯自白非任意性之下,依
據刑訴156第三項,該自白應修先於其他證據為之調查~~
--------->以上胡說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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