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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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背法條嗎? Q大的問,題答時,是否要假設題問沒有的事實? 一甲侵入住宅竊盜,檢察官依據刑法320條向法院起訴,而被害人乙未向檢察 官對於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訴,此時法院應該從何審理? ......... 按法院依不告不理的控訴原則和審檢分立原則,法院不能就未起訴部分為訴外審理,且不能就已起訴部分未審理.此刑訴第26?條法文明定. 核甲行為犯兩罪,一為侵入住居,一為普通竊盜,前者未追訴,後者已起訴繫屬法院.則前者法院應不浪費司法資源予以聞問,後者則須依法審理(起訴審查,按通常程序審理,或得變更簡易程序) 二乘上題目倘判決確定,乙嗣候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應如何受理?若案件 進入法院法官應從何審理? ......... 按一事不兩罰,係為避免被告被國家公權力再度處罰,造成比例原則的違反;又一事不再理,係指已經追訴案件,被告不受第二次程序上的追訴危險,刑訴法第,分有規定.兩者觀點不同.前者為實體上,後者為程序上.但均為保障被告憲法或法律上權利. 核告訴人所告被告...之侵入住居罪行,並未逾追訴期限,其告訴自屬合法.又侵入住居和盜案間,因有方法和結果間關係,唯刑法自95年7月1日廢止牽連犯,其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到是否一事不再罰及一事不再理.因犯意各別,應為兩罪,故非同一案件.檢察官應受理.法院起訴後應審理.
三復依據上題,甲若為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且檢察官依據刑法321一項起訴, 倘被害人未向檢察官對於甲侵入住宅之事實提起告訴,法院應從何審理? .......... 按法院應依檢察官起訴之人和起訴事實審理,為刑訴..條明定,此為不告不理和控訴原則,係為保障被告的憲法上訴訟權利. 核被告之行為321加重盜罪,經檢察官起訴,起訴事實為被告夜間侵入行竊,經審理後有證據及自白等堪予認定.應為有罪判決.被告抗辯侵入住宅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為訴外判決云云,並不可採,理由為后: 1,依不告不理(刑訴?條),法院應就起訴事實為全部審理. 2,按刑罰321I(?),係320之加重事由,自在起訴事實範圍. 3,雖此一加重事由,若單獨成立則為刑法304之罪構成要件,為告乃之罪.係為保障隱私權及個人法益的追訴自由權. 4,唯就整體刑法秩序,加重事由,具有雙重性質時,應採公益為重,自應審酌. 5因此本件,被告抗辯此侵入住居之行為未為告訴,與法院審理本案無關. 6又若檢察官誤為另起訴304,除有未告訴而起訴之違誤外,另有已起訴又再起訴的違反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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