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3 09:38 發表的 :
題目看漏很多要件
重新答一次:
甲教唆乙去殺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殺人,就私下找丙合謀約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殺丁,但因沒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開山刀,戊不知乙要殺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過問,於是戊當場將開山刀交付給乙。
但到了那一天,乙剛好因感冒住院不能去殺人,所以丙就拿自己的槍去射丁(槍裡面只有一發子彈),但丁未死,丙無奈只好打電話將犯意及狀況告知好友A,A聞訊後拿家中菜刀趕到現場,見丁未死,於是A就拿菜刀把丁給砍死了。試問甲乙丙戊A之刑責?
1.乙、丙、A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乙無殺人行為,但109)
2.甲教唆殺人既遂罪。
3.依題意,戊並無幫助乙殺人既遂之犯意,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我的疑問如下:
2. 甲有教唆乙去殺人,故甲看起來應該是成立教唆犯
但是,甲(教唆者)只有教唆乙(被教唆者)去殺人,但乙(被教唆者)卻
未採取行動,那甲是否還成立教唆犯呢?對於一個尚未採取行動的被教唆犯,這裡還有成立教唆犯的可能嗎?
況且,甲(教唆者)卻沒教唆丙去殺人唷= =,雖然丙和A最後有把丁給殺死了,這樣也可以怪到甲的身上嗎?
3.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只要有
幫助故意和
幫助行為即可,
為何行為人(戊)一定還要有「殺人既遂之犯意」呢? 這個好像不在幫助犯的成立要件裡,這也是我不瞭大大您所說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