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訴願法]問題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則依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實務上,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之爭議事件,應以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內政部 D行政院
答案是: C
但想請問

第七條   (對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5:23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抱歉,後面沒仔細看最後一個問題是
若甲不服B做成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是否為A?或者兩個都是訴願管轄機關?
第八條   (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5:45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則依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實務上,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之爭議事件,應以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內政部 D行政院
答案是: C
但想請問為何不能選行政院? (內政部的上級)

個人想法:
訴願法第七條   (對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就選項而言,當時出現「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那一個應優先選?

依訴願法第13條,須認定「原處分機關」,始能決定應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由題意看,其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之爭議事件其行政處分,應由內政部作成,而非由行政院,故應向內政部提訴願!
相反地,若爭議事件由行政院決定,交由內政部委託勞保局執行,則應向行政院訴願!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6 23:40 |
skybox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的話請看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3年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4488&ctNode=412&mp=1

就法條而言
是向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若是五院時 則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本應該是行政院
然而本題是考"實務上"

上述文章中也提到
農保爭議的訴願業務因尊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在今年(93年)6月時本院訴願會決議自7月1日起移回由內政部受理外,
其餘有關社會保險及社會津貼的訴願管轄機關均是本院。

訴願法87年大幅修正之前,當時原處分機關是勞保局,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後來因訴願法修正,才將訴願管轄機關由內政部變更為行政院。
最近行政法院在今年(93年)5月及7月分別針對農保案件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案件作成判決,
均明指原處分機關是勞保局,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對業務單位而言,何機關才是訴願管轄機關,均不影響業務的執行。

依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認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所定委託是立法委託,
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定委託是不一樣的,暫且不論委託行政是否可以分成依法律規定的委託或依法規的委託,
但依事務本質判斷,所謂法定委託已變更了法律上對於權限的分配,而且原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時名義為準,
故原處分機關似乎應以受託機關名義為之,至於訴願管轄機關為何,不同老師有不同見解,
如郭介恆老師認為訴願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即在此。
如以會議資料所擬意見,目前法務部的見解採丙說,即原處分機關是受託機關,
至於訴願管轄機關則以委託機關較為適合,故建議法制上應該修正訴願法。

所以此題實務上是 內政部 不能依訴願法來思考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5-17 19:5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5-17 19:06 |
skybox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是A機關委託下級機關B做成甲的行政處分,若甲不服應該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答案依 訴願法58應該向B提起,這樣對嗎?
若是問甲不符的宿怨管轄機關這樣應該回答A吧?

這題的話
如果題目是
A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B
要先看   第 8 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B是原處分機關
A是訴願管轄機關
(因為五院不可能是誰(A)的所屬下級,所以老師說受委任機關不可能為訴願管轄機關,所以有立法錯誤之說
應改為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看不懂可略過)
然後看 第 58 條
        1.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3.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
          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4.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所以是向B提起訴願 (第一項)
如果B接受你的意見(訴願為有理由)(也就是他自己有錯)=>(原處分機關)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第二項)
如果B不接受你的意見 =>(原處分機關)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第三項)
所以你並不用再次訴願
原處分機關會幫你送給訴願管轄機關
所以都是向原處分機關B提起訴願

如果題目是
A機關委"託"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B
先看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A是原處分機關
A的上級機關是訴願管轄機關 (如果A是五院,因沒有上級機關=>向原委託機關A訴願)
後面的敘述就同上面58條
是向原處分機關A提起訴願

所以就如同58條第一項所述
那張處分
誰是原處分機關
就找他提起訴願
(其目的是要給原處分機關有個改過的機會)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5-19 23: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19:43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謝謝您的回答喔~很詳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8 09: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0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