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话请看
行政院法规委员会93年第9次谘询会议纪录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4488&ctNode=412&mp=1 就法条而言
是向直接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若是五院时 则向原委托机关提起诉愿
所以本应该是行政院
然而本题是考"实务上"
上述文章中也提到
农保争议的诉愿业务因尊重上开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
在今年(93年)6月时本院诉愿会决议自7月1日起移回由内政部受理外,
其余有关社会保险及社会津贴的诉愿管辖机关均是本院。
诉愿法87年大幅修正之前,当时原处分机关是劳保局,内政部为诉愿管辖机关,
后来因诉愿法修正,才将诉愿管辖机关由内政部变更为行政院。
最近行政法院在今年(93年)5月及7月分别针对农保案件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案件作成判决,
均明指原处分机关是劳保局,内政部为诉愿管辖机关,对业务单位而言,何机关才是诉愿管辖机关,均不影响业务的执行。
依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认为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4条所定委托是立法委托,
与行政程序法第15条所定委托是不一样的,暂且不论委托行政是否可以分成依法律规定的委托或依法规的委托,
但依事务本质判断,所谓法定委托已变更了法律上对于权限的分配,而且原处分机关之认定应以实施时名义为准,
故原处分机关似乎应以受托机关名义为之,至于诉愿管辖机关为何,不同老师有不同见解,
如郭介恒老师认为诉愿法第7条规定之立法意旨即在此。
如以会议资料所拟意见,目前法务部的见解采丙说,即原处分机关是受托机关,
至于诉愿管辖机关则以委托机关较为适合,故建议法制上应该修正诉愿法。
所以此题实务上是 内政部 不能依诉愿法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