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來補充一些東西吧:
面對互毆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
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
30上1040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
衛可言。至彼此
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
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
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換言之,互毆除依方能證明為他方先為之侵害行為外,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亦有實務見解:互毆彼此不成立傷害罪之說法~~~
至於防衛行為:
95上5617判決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為
已足,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條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現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有防衛之行為,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申言之,正當防衛並無同刑法24條緊急避難須出不得以知情狀;是在於
正當防衛之法理,唯,正當防衛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審查,但較緊急避難為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3 11:27 發表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時遇到路人B,因為是轉角兩人都沒注意到結果撞在一起(轉角遇到愛?)
黑道老大剛好撞到LP,一氣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槍,以槍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頓(普通傷害)
沒想到拔出一瞬間,B眼明手快一腳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縮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這時候跑了...
B之行為其實有防衛情狀防衛意思及防衛行為,即可以進入正當防衛!
又本題著重於防衛行為,場以相當性而言以當時之情狀,管見認為得主
張之;唯,判斷非為正當防衛得主張者,應從防衛過當而適用23條但
書減免其責任(寬恕罪責),又
qq所謂不就得先問對方:「你是要打我
還是要殺我」,是判斷主者張萬一防衛過當,是無法期待期待必須先問
對方要先打傷我抑或殺我!故責任上有關期待可能性制定正當防衛之但
書~~~
至於重傷罪:列舉之部分著重於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嚴重減損)
,仍依據立法旨意!!
且縱,蛋破一個2億少1億,雖未完全毀敗之下,仍有嚴重減損可言!
假設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難道不算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