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binhom
2010-05-01 22:51 |
1楼
▲ ▼ |
就是很单纯的“互欧”吧,两人都有“动手”了,而且又没啥“大碍”
这要告啥? 顶多看“车子”叫交通队来量一量看谁对谁错谁要赔吧 我猜的拉,有其它“结果”的话再请楼主告知,让小弟增广见闻一下,谢谢 x0 |
引用 | 编辑
cash821
2010-05-02 10:57 |
2楼
▲ ▼ |
我以为,互殴是在除了当事人说词上,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谁先对人"现在不法之侵害"
但是如果有明显证据可以显示出谁先动手(如监视器),那是否就可以在被对方告时主张正当防卫 这地方是想说看有没有人能解惑一下 谢谢 x0 |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10-05-02 15:35 |
3楼
▲ ▼ |
互殴,我记得只要能证明是对方先动手就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不过应该很难啦
除非像大大说的,有监视器或正好有人看到 小女觉得甲应该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乙可以 对吗? (ps.现在处于昏沉状态 ,如有错误请多包涵 ) x0 |
引用 | 编辑
cash821
2010-05-03 11:27 |
4楼
▲ ▼ |
我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为误想防卫,乙对于甲的攻击行为应小心判断是否真正攻击行为,如果为真实情况,那应可主张并展开反击。
只是对于这样子的情况我觉得似乎有点对于防卫者有点苛刻 我在设计一个更为简单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时遇到路人B,因为是转角两人都没注意到结果撞在一起(转角遇到爱?) 黑道老大刚好撞到LP,一气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枪,以枪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顿(普通伤害) 没想到拔出一瞬间,B眼明手快一脚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缩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这时候跑了... 假设A是以杀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一定没问题 但是他是以伤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却可见有过当之情节 但是手枪都拔出来了,还要去认定情状是否对自己的生命有威胁?是否会来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杀B勒? 难道还是只能用误想防卫处理,然后再以57或59条来减轻? 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没有人有别的意见? x0 |
引用 | 编辑
jacko711014
2010-05-04 00:09 |
6楼
▲ ▼ |
你的问题是在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A老大以现在之不法对B造成侵害~B自当正当防卫~~ 若此前提成立~也就是正当防卫成立,才有讨论防卫过不过当之必要~ 正当防卫为权利行为,不需要考虑法益权衡之问题,而正当防卫行为之种类、方法应与侵害行为或攻击行为相当,不相当之情况下才可能过当~~例如:甲徒手打乙,乙防卫下把对方打死,这种情况就是防卫过当,因为侵害者是徒手攻击,而防卫者却把寸方打死,显然失之过当,又假若甲是拿手枪呢~~就算没有杀人故意而只是想伤害乙,乙防卫下打死了甲,就属正当防卫,而无过当~~ 又如你对一个小孩子(或瘦小女子)的侵害行为,施以防卫而把对方打成重伤~~就有显然失之过当的可能~~ 故题目B属正当防卫行为,而无过当~~ 题外话~~把A蛋蛋一颗打破算重伤吗? 依刑10的规定~~打破一颗蛋蛋对生殖功能不会有很严重的影响~~其生殖功能还健在~~~ x1 |
引用 | 编辑
qqmanko
2010-05-04 11:00 |
7楼
▲ ▼ |
本案讨论之点是「互欧」吗?
1.当乙踢中甲之时,若依实务认定,能证明对方先动手,则可主张正当防卫,虽然甲举起手来吓乙之行为,自始无另有犯罪之目的,其因导致乙有所之侵害,得主张正当防卫。 2.甲主观上只想吓吓乙,并无伤害之意思,但乙若主张正当防卫,则客观上有防卫行为,但无防卫情状。应不得主张正常防卫。 x0 |
引用 | 编辑
qqmanko
2010-05-04 11:09 |
8楼
▲ ▼ |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3 11:27 发表的 : 我个人觉得,这是应该不用讨论A主观的侵害意识吧!应该从客观上「该物以一般经验所能之最大侵害」←这是我自已想的 其实正当防卫本来就不太考虑「防卫行为之衡平性」,只要防卫行为未逾越社会伦理所肯定的相当范围。 不然对于行为人在防卫行为时,不就得先问对方:「你是要打我还是要杀我」 就本案来说应该是ok的 我是这么认为…= = x0 |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5-04 19:54 |
9楼
▲ ▼ |
小的来补充一些东西吧:
面对互殴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当防卫系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者而言,本案上 诉人与某甲口角互殴彼此成伤,不能证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张正当 防卫。 30上1040判例 正当防卫必须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 卫可言。至彼此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已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 分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换言之,互殴除依方能证明为他方先为之侵害行为外,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亦有实务见解:互殴彼此不成立伤害罪之说法~~~ 至于防卫行为: 95上5617判决 刑法上之防卫行为,祇以基于排除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为 已足,不以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为条件。亦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现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卫之意思,客观上有防卫之行为,自得主张正当防卫。 申言之,正当防卫并无同刑法24条紧急避难须出不得以知情状;是在于 正当防卫之法理,唯,正当防卫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审查,但较紧急避难为松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3 11:27 发表的: B之行为其实有防卫情状防卫意思及防卫行为,即可以进入正当防卫! 又本题着重于防卫行为,场以相当性而言以当时之情状,管见认为得主 张之;唯,判断非为正当防卫得主张者,应从防卫过当而适用23条但 书减免其责任(宽恕罪责),又qq所谓不就得先问对方:「你是要打我 还是要杀我」,是判断主者张万一防卫过当,是无法期待期待必须先问 对方要先打伤我抑或杀我!故责任上有关期待可能性制定正当防卫之但 书~~~ 至于重伤罪:列举之部分着重于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严重减损) ,仍依据立法旨意!! 且纵,蛋破一个2亿少1亿,虽未完全毁败之下,仍有严重减损可言! 假设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难道不算重伤害?? x1 |
引用 | 编辑
cash821
2010-05-04 20:27 |
10楼
▲ ▼ |
所以照Q大所言,就算是前题所说假装打,依造情状分析推定有可能会打人,所以还是可以推定主张正当防卫啰。
不过依造但书(我又忽略但书了><),的确是可以解决是否误想防卫的问题,感谢! x0 |
引用 | 编辑
cclock
2011-06-17 01:03 |
12楼
▲ |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1 19:45 发表的 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忘了那一年的判例了: 至彼此互欧,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以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分别何方为不法之侵害之互欧行为,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1.甲气到极度不爽,于是举起手要打乙,想要吓吓乙,没想到乙的反应极快,看到甲的手过来就往左边闪顺势提起右脚给甲一个旋踢.甲的肚子上有挫伤 这一段乙可能可以用误想防卫吧.所以乙论过矢伤害. 2.甲的反应不如乙,但是也不差,被踢中肚子顺势按住乙的脚,往上一抬,让乙往后倒,撞到头失去意识,但是后脑勺有明显脞伤,好在事后无大碍。 这一段甲可能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吧,因为乙的攻击对于甲来说是现在不法之侵害. 这一题中,虽然是彼此互欧,但如果只写彼此互欧而2方都是伤害罪的话,那....说真的好像写没几行就讨论完了~~ 硬是用正当防卫去解,把要件写一写在带下去讨论,版面因该会好看很多,而且....我这样写因该也没有错吧. 请多多指教一下~有错帮我订正一下吧~感恩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