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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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9: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或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指抵押權對債權分割及債務分割的不可分性",簡言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分割或讓與情形,不會影響到抵押權的效力,例如: 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把對甲10元的債權分割讓與5元給丙,則抵押權之效力不因擔保債權一部分讓與而受影響,乙丙各為A地的抵押權人,也就是說,A地上現存的10元抵押權,並不會因為原本的債權有一部清償或者一部讓與他人的情形而受到影響
民法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或為其它債權之擔保
"是指抵押權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例,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把對甲的10元債權讓與給丙,則丙取得10元債權及對A地的抵押權 2.或為其它債權之擔保,例,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為抵押權人,若乙欠丙5元,可不可以用A地的抵押權來擔保對丙的5元債務,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抵押權從屬性的關係,A地之抵押權只從屬於乙對甲的10元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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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7 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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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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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0-04-27 08:23 發表的 : 民法869: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或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指抵押權對債權分割及債務分割的不可分性",簡言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分割或讓與情形,不會影響到抵押權的效力,例如: 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把對甲10元的債權分割讓與5元給丙,則抵押權之效力不因擔保債權一部分讓與而受影響,乙丙各為A地的抵押權人,也就是說,A地上現存的10元抵押權,並不會因為原本的債權有一部清償或者一部讓與他人的情形而受到影響
民法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或為其它債權之擔保
"是指抵押權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例,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把對甲的10元債權讓與給丙,則丙取得10元債權及對A地的抵押權 2.或為其它債權之擔保,例,甲欠乙10元而設定抵押權於A地,乙為抵押權人,若乙欠丙5元,可不可以用A地的抵押權來擔保對丙的5元債務,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抵押權從屬性的關係,A地之抵押權只從屬於乙對甲的10元債權. 回答的很詳盡, 這樣我就懂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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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7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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