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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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9: 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者,或于债务分割或承担其一部时, 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是指抵押权对债权分割及债务分割的不可分性",简言之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有分割或让与情形,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效力,例如: 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把对甲10元的债权分割让与5元给丙,则抵押权之效力不因担保债权一部分让与而受影响,乙丙各为A地的抵押权人,也就是说,A地上现存的10元抵押权,并不会因为原本的债权有一部清偿或者一部让与他人的情形而受到影响
民法870: 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或为其它债权之担保
"是指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例,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把对甲的10元债权让与给丙,则丙取得10元债权及对A地的抵押权 2.或为其它债权之担保,例,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为抵押权人,若乙欠丙5元,可不可以用A地的抵押权来担保对丙的5元债务,答案是不行的...因为抵押权从属性的关系,A地之抵押权只从属于乙对甲的1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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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7 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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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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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0-04-27 08:23 发表的 : 民法869: 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者,或于债务分割或承担其一部时, 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是指抵押权对债权分割及债务分割的不可分性",简言之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有分割或让与情形,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效力,例如: 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把对甲10元的债权分割让与5元给丙,则抵押权之效力不因担保债权一部分让与而受影响,乙丙各为A地的抵押权人,也就是说,A地上现存的10元抵押权,并不会因为原本的债权有一部清偿或者一部让与他人的情形而受到影响
民法870: 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或为其它债权之担保
"是指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例,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把对甲的10元债权让与给丙,则丙取得10元债权及对A地的抵押权 2.或为其它债权之担保,例,甲欠乙10元而设定抵押权于A地,乙为抵押权人,若乙欠丙5元,可不可以用A地的抵押权来担保对丙的5元债务,答案是不行的...因为抵押权从属性的关系,A地之抵押权只从属于乙对甲的10元债权. 回答的很详尽, 这样我就懂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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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4-27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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