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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3 13:13 發表的 : 個人認為僅成立一個321之接續犯 如果要成立詐欺、 1.個人認為管理員應要持有鑰匙 2.因被欺騙,而有交付鑰匙之行為 3.再依v大所提的學說 好像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