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優先承買權
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據此,丙得
依該條規定向甲主張優先承買權。
(二)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824條之1第7項規定共有人優先承買權
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乙依該條規定,亦有優先承買權。
(三)承租人跟共有人皆有優先承買權,余見認為法無明文規定,似得類推民法
第824條之1第7項後段,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 第一題從題目看來,有沒有構成426-2的要件(租用為建築基地)並不明朗,解答的時候用假設語氣(若丙系租用A地作為建築基地......,則......)可能會比較妥。
小的也補充一下小的看法:
1. 題目未說明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小的以為,應不必假設。如果要假設,應區分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及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討論,二者先買權之要件及效果均不同。
(1)以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來看:無民法426-2之適用。
(2)以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來看:426-2應優先於824-1。不應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