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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2010-04-15 18:44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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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是A地的共有人,各有应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将A地出租给丙,之后甲要出售其应有部分,与丁签订买卖契约但未办理移转登记。乙丙知道后都有意愿购买,问乙丙可以向甲主张何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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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2010-04-15 20:0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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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426条之2第1项规定承租人优先承买权 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据此,丙得 依该条规定向甲主张优先承买权。 (二)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824条之1第7项规定共有人优先承买权 按变卖共有物时,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乙依该条规定,亦有优先承买权。 (三)承租人跟共有人皆有优先承买权,余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似得类推民法 第824条之1第7项后段,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二 (一)乙得对甲主张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大丹狗甲弃养,非甲本人所有,又第190条不包含间接占有人,似乎只能依184条第1 项前段求偿 (二)乙对大学得主张民法第190条第1项规定 按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 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 在此限。本件,现直接占有人为甲大学,应负该条损害责任。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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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问拾得
2010-04-15 23:0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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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补充与个人看法......
1. 第一题从题目看来,有没有构成426-2的要件(租用为建筑基地)并不明朗,解答的时候用假设语气(若丙系租用A地作为建筑基地......,则......)可能会比较妥。 2. 第2题我觉得应讨论大丹狗是否因甲的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从而该大学取得所有权? 3. 强制执行法第98条1项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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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4-16 12:49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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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426条之2第1项规定承租人优先承买权 1. 第一题从题目看来,有没有构成426-2的要件(租用为建筑基地)并不明朗,解答的时候用假设语气(若丙系租用A地作为建筑基地......,则......)可能会比较妥。 小的也补充一下小的看法: 1. 题目未说明租用基地建筑房屋: 小的以为,应不必假设。如果要假设,应区分为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及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讨论,二者先买权之要件及效果均不同。 (1)以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无民法426-2之适用。 (2)以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426-2应优先于824-1。不应以抽签决定。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