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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0-04-17 18:27 發表的 : 但我有疑惑,為何不是A 呢???? 因為民法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 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用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來解釋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題目是寫敗訴判決,也就是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故答案是不生效力 2.用民法民法275條來解釋: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敗訴判決不利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以反向解釋是不生效力 這樣解釋可以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