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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0-04-17 18:27 发表的 : 但我有疑惑,为何不是A 呢???? 因为民法275条: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受确定判决, 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用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来解释 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者,适用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题目是写败诉判决,也就是不利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故答案是不生效力 2.用民法民法275条来解释: 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败诉判决不利于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以反向解释是不生效力 这样解释可以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