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0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oivo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想請各位高手幫忙我看我所寫的擬答
告訴乃論之罪,因有告訴權人未為告訴,致追訴權不能行使時,其時效是否停止進行?

所謂追訴權,乃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於犯罪事實尚未起訴前,法院無依職權辦理調查之必要。故其追訴權時效亦無停止進行之理由。然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3-21 13:1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6個月不告,不就不能告了,再要論其時效利益,是否多餘?
或在不知犯人為誰,而不能告時(?),對行為人有時效利益?(即可否補一下此時爭論的利益為何>)
至於肯否說,沒有意見.(不知考的等級?)這有關答題的精確度.(要不要引學說或實務或法條操作即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17:44 |
voivo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四等書記
請問我寫的部份~需要補充些什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3-21 19: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對這裡不熟因為太死也沒碰過,故有部分採用V大大之文章望V大容許之!
以愚見認為,本題所在乃追訴"時效",非為追訴權,以竄改約有如下~

一告訴乃論之罪:乃國家對於某些犯罪行
 為而言,對於顧及告訴權人之意願下,
 將部份之犯罪類型制定為須有告訴權之
 行使告訴權之下,國家才得有行使追訴
 權之犯罪類型。
追訴權時效:乃係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犯罪事實,向法院起訴確認國家刑罰
 權無及其範圍之權利,並以一定之
 時效為限制行使之期間
三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告訴權人為提告
 訴,至追訴權不能行使其實笑是否停止
 ,其學說約有如下:
 1肯定說:本說認為,告訴乃論之罪未
  為告訴,屬追訴權障礙事由,致偵查
  起訴諸程序不能開始,故其追訴權時
  效應為停止進行,保障訴訟程序之進
  行得以落實。
 2否定說:本說認為,現刑法第83
  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
  行。換言之,若未為起訴,該追訴權
  時效不停止進行。且追訴權之立法目
  的乃在於確認其刑罰權是否尚得適用
  ,故既然告訴乃論之罪未為告訴,即
  應視其告訴權人消極放棄該權利,法
  律亦無必要積極保障告訴權人之法益
  ,其時效當然繼續進行
 3依管見:採否定說,追訴時效不停止

~以上27行(一行18字),以擬答正式規格不到一頁半~
PS:V大大應該有過林鈺雄老師的書吧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21:05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缺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刑法第83條修正理由)、時效停止制之名詞解釋。 表情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3-23 01:29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3-23 01: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