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對這裡不熟因為太死也沒碰過,故有部分採用V大大之文章望V大容許之!
以愚見認為,本題所在乃追訴"時效",非為追訴權,以竄改約有如下~
一告訴乃論之罪:乃國家對於某些犯罪行
為而言,對於顧及告訴權人之意願下,
將部份之犯罪類型制定為須有告訴權之
行使告訴權之下,國家才得有行使追訴
權之犯罪類型。
二
追訴權時效:乃係檢察官或自訴人,對 於犯罪事實,向法院起訴確認國家刑罰 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並以一定之 時效為限制行使之期間三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告訴權人為提告 訴,至追訴權不能行使其實笑是否停止 ,其學說約有如下: 1肯定說:本說認為,告訴乃論之罪未 為告訴,屬追訴權障礙事由,致偵查 起訴諸程序不能開始,故其追訴權時 效應為停止進行,保障訴訟程序之進 行得以落實。 2否定說:本說認為,現刑法第83條之 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 行。換言之,若未為起訴,該追訴權 時效不停止進行。且追訴權之立法目 的乃在於確認其刑罰權是否尚得適用 ,故既然告訴乃論之罪未為告訴,即 應視其告訴權人消極放棄該權利,法 律亦無必要積極保障告訴權人之法益 ,其時效當然繼續進行 3依管見:採否定說,追訴時效不停止~以上27行(一行18字),以擬答正式規格不到一頁半~PS:V大大應該有過林鈺雄老師的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