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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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人民的結婚自由權,不因性別而差異: 1,憲法第七條男女平等,為特殊基本權利,通說須以嚴格審查標準. 2,女女結婚,僅是性向問題,並非疾病,故有其自由(憲法第22條的婚姻自由) 4,民法規定男女結婚,沒有規定同性結婚? 5,限制的目的,不必然符合公益:女女結婚,不必然發生種群的傳宗問題.因為女女結婚比例僅少數,不為因而使人種喪失.(保障的重大法益為何?)僅是道德觀點.(其實在此即可評為違憲了;採嚴格審查標準,須有重大公益或立即明顯的危險始可限制,在此一目的下,同志結婚沒有此種問題) 6,比例原則:目的在於維護男女婚姻制度,以傳宗接代 適:限制女女結婚,社會僅男女婚姻,對傳宗接代的效力如何?女女不婚,依然對人口沒有供獻. 必:多種方式下,若要傳宗接代,則以教育建立或經濟建立適用生育環境,比限制女女結婚有效. 狹:就算限制的公法益大於受限制的人基本權受損,也還有人性尊嚴的不可以法律或比例原則來限制. 5,女女結婚,使其發生民法家庭的權義,甚至收養子女的權利,符合人性尊嚴發展.顯在化較易合理,淺在化易生困擾. 故與其禁止,不如承認. .......... 乙說:若女女結婚,根本不是基本權利,則依然有人性尊嚴的問題,即做為人性尊嚴的最高價值性(不受任何限制), 人不是手段也不同方式,而是可以自由決定其價值的.即然同志為性傾向的選擇,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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