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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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人民的结婚自由权,不因性别而差异: 1,宪法第七条男女平等,为特殊基本权利,通说须以严格审查标准. 2,女女结婚,仅是性向问题,并非疾病,故有其自由(宪法第22条的婚姻自由) 4,民法规定男女结婚,没有规定同性结婚? 5,限制的目的,不必然符合公益:女女结婚,不必然发生种群的传宗问题.因为女女结婚比例仅少数,不为因而使人种丧失.(保障的重大法益为何?)仅是道德观点.(其实在此即可评为违宪了;采严格审查标准,须有重大公益或立即明显的危险始可限制,在此一目的下,同志结婚没有此种问题) 6,比例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男女婚姻制度,以传宗接代 适:限制女女结婚,社会仅男女婚姻,对传宗接代的效力如何?女女不婚,依然对人口没有供献. 必:多种方式下,若要传宗接代,则以教育建立或经济建立适用生育环境,比限制女女结婚有效. 狭:就算限制的公法益大于受限制的人基本权受损,也还有人性尊严的不可以法律或比例原则来限制. 5,女女结婚,使其发生民法家庭的权义,甚至收养子女的权利,符合人性尊严发展.显在化较易合理,浅在化易生困扰. 故与其禁止,不如承认. .......... 乙说:若女女结婚,根本不是基本权利,则依然有人性尊严的问题,即做为人性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不受任何限制), 人不是手段也不同方式,而是可以自由决定其价值的.即然同志为性倾向的选择,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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