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价证券属201条之课体
2行使为变造有价证券罪
3伪造私署押:218
4伪造私文书:210(背书包含具有清偿之意思表示)
5行使伪造私文书:216
竞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关系=论216
二201第一项.201第二项=论210第一项
三201第一项专指本案适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书适用之,
故以特别关系论201条第一项
诈欺罪之部分:
实务见解:凡未变造货币.有价证券.卡片者奇包含诈欺之性质,故无庸再论诈欺罪;伪造
文书者其性质并不包含诈欺罪,但有设担保性质之下故另论诈欺罪
学说见解:无论系为何种未变造客体,都有另论诈欺的机会,乃此为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之想
像竞合之范畴
诈欺成立与否: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观念,行为时行为人主观故意有诈欺之意图犯意
客观上敞乙于当时已免除其债务者甲以达到339第二项;反之尚未免除其债务
者甲仍为339所谓诈欺得利未遂罪;至于行为后结果如何以不影响行为时所成
立诈欺,仅探讨乃既未遂与否
所以管见认为行为人尚有以201第一项伪变造有价证券与339第三项诈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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