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討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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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善良
2010-02-05 12:05
樓主
推文 x0
(題目)甲負欠乙借款一筆,因乙催索甚急,甲未經得丙丁二人同意,以丙名義簽具同額本票一紙,並以丁及自己名義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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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2-05 13:38
1樓
  
反問一句:善良大大,你覺得勒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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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by650310
2010-02-05 13:59
2樓
  
甲明知本票是自己偽造.卻又交付給乙.作為前述之擔保.以免除欠款之不當得利
甲的行為以構成339II詐欺得利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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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善良
2010-02-05 14:26
3樓
  
問題是本票雖是甲偽造丙之名義簽發,但甲既在本票背書,依票據法,當乙向丙請求付款時,丙得主張該票據偽造而免責
那麼乙得向甲行使票據追索權,甲一樣要負擔跟原債務一樣的票據債務,甲並沒有因該偽造之本票交給乙後而免責呀!!!
那甲怎麼會有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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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2-05 14:29
4樓
  
票據上權利發生不算是詐欺.
故僅有偽造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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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2-05 18:56
5樓
  
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價證券屬201條之課體
2行使為變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私署押:218
4偽造私文書:210(背書包含具有清償之意思表示)
5行使偽造私文書:216

競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關係=論216
二201第一項.201第二項=論210第一項
三201第一項專指本案適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書適用之,
 故以特別關係論201條第一項

詐欺罪之部分:
實務見解:凡未變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者奇包含詐欺之性質,故無庸再論詐欺罪;偽造
     文書者其性質並不包含詐欺罪,但有設擔保性質之下故另論詐欺罪
學說見解:無論係為何種未變造客體,都有另論詐欺的機會,乃此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
     像競合之範疇
詐欺成立與否: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觀念,行為時行為人主觀故意有詐欺之意圖犯意
     客觀上敞乙於當時已免除其債務者甲以達到339第二項;反之尚未免除其債務
     者甲仍為339所謂詐欺得利未遂罪;至於行為後結果如何以不影響行為時所成
     立詐欺,僅探討乃既未遂與否

所以管見認為行為人尚有以201第一項偽變造有價證券與339第三項詐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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