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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2010-02-05 13:5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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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本票是自己偽造.卻又交付給乙.作為前述之擔保.以免除欠款之不當得利
甲的行為以構成339II詐欺得利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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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
2010-02-05 14:2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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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本票雖是甲偽造丙之名義簽發,但甲既在本票背書,依票據法,當乙向丙請求付款時,丙得主張該票據偽造而免責
那麼乙得向甲行使票據追索權,甲一樣要負擔跟原債務一樣的票據債務,甲並沒有因該偽造之本票交給乙後而免責呀!!! 那甲怎麼會有得利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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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2-05 18:5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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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價證券屬201條之課體 2行使為變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私署押:218 4偽造私文書:210(背書包含具有清償之意思表示) 5行使偽造私文書:216 競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關係=論216 二201第一項.201第二項=論210第一項 三201第一項專指本案適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書適用之, 故以特別關係論201條第一項 詐欺罪之部分: 實務見解:凡未變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者奇包含詐欺之性質,故無庸再論詐欺罪;偽造 文書者其性質並不包含詐欺罪,但有設擔保性質之下故另論詐欺罪 學說見解:無論係為何種未變造客體,都有另論詐欺的機會,乃此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 像競合之範疇 詐欺成立與否: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觀念,行為時行為人主觀故意有詐欺之意圖犯意 客觀上敞乙於當時已免除其債務者甲以達到339第二項;反之尚未免除其債務 者甲仍為339所謂詐欺得利未遂罪;至於行為後結果如何以不影響行為時所成 立詐欺,僅探討乃既未遂與否 所以管見認為行為人尚有以201第一項偽變造有價證券與339第三項詐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