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價證券屬201條之課體
2行使為變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私署押:218
4偽造私文書:210(背書包含具有清償之意思表示)
5行使偽造私文書:216
競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關係=論216
二201第一項.201第二項=論210第一項
三201第一項專指本案適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書適用之,
故以特別關係論201條第一項
詐欺罪之部分:
實務見解:凡未變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者奇包含詐欺之性質,故無庸再論詐欺罪;偽造
文書者其性質並不包含詐欺罪,但有設擔保性質之下故另論詐欺罪
學說見解:無論係為何種未變造客體,都有另論詐欺的機會,乃此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
像競合之範疇
詐欺成立與否: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觀念,行為時行為人主觀故意有詐欺之意圖犯意
客觀上敞乙於當時已免除其債務者甲以達到339第二項;反之尚未免除其債務
者甲仍為339所謂詐欺得利未遂罪;至於行為後結果如何以不影響行為時所成
立詐欺,僅探討乃既未遂與否
所以管見認為行為人尚有以201第一項偽變造有價證券與339第三項詐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