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iamy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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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剛剛怕篇幅太長,所以只打了一半。看完簡表之後,我相信你有一個概念在了,那麼我們再繼續往下看。
"阻卻罪責 跟 阻卻責任 有一樣嗎?"
依我個人的看法,是一樣的。通常我們在第二階段阻卻掉違法性,我們就說"阻卻違法" 。如果是在第三階阻卻掉罪責,我們就說"阻卻罪責"。(較常聽到的是"阻卻責任事由")
刑法上有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注意看喔,是"違法"事由,也就是從刑法§21~24,只要符合這四條規定,你雖然在做的事因為構成要件該當,卻會因為這四條救了你。舉例來說,我揍人,我揍人的行為該當刑法§277普通傷害罪的條文規定(在第一階段是有罪的),但是因為我是正當防衛(刑§23),所以我的行為在第二階段因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被阻卻掉,就沒事了。
所以簡單來說,我們把行為人的行為簡單化,都用三階論來判斷的話,在第一階段有罪的人,或許可以在第二階段或是第三階段翻盤,變成無罪。在第二階段無罪,就是阻卻違法。在第三階段沒事,就是阻卻罪責。
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刑法§21~24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當然還有"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得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老婆小孩溺水,要救老婆還是小孩?)等),這些都是可以在第二階段幫助行為人阻卻掉"違法性"的部分。
[ 此文章被pipiamy0801在2009-12-21 11: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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