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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13 22:47 發表的 :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B)有效(C)效力未定(D)相對有效 ===========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者「無效」(民法71條)
下面是引用 nankan 於 2009-12-13 23:30 發表的 : C 11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B)有效(C)效力未定(D)相對有效 依民法 §819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之部分。 Ⅱ 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構成『有權處分』 ps 處分行為 則為 『物權行為』之法律行為。 至於『無權處分』則 依民法§ 118 為 效力未定。 有權利人一經承認,即溯及有效。否認即失效。尚未承認前,則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