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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2-13 22:47 发表的 :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体同意者,其效力为何? (A)无效(B)有效(C)效力未定(D)相对有效 =========== 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法规定者「无效」(民法71条)
下面是引用 nankan 于 2009-12-13 23:30 发表的 : C 11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体同意者,其效力为何? (A)无效(B)有效(C)效力未定(D)相对有效 依民法 §819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应有之部分。 Ⅱ 共有物之处分,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始构成『有权处分』 ps 处分行为 则为 『物权行为』之法律行为。 至于『无权处分』则 依民法§ 118 为 效力未定。 有权利人一经承认,即溯及有效。否认即失效。尚未承认前,则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