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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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夜間侵入乙宅A,偷了乙的寶石一顆B,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C,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D,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 A=306I B=320I+刀321I C=304或302或準強盜329(釋630)致使不能抗拒+刀(321I) D=173I,III(未遂)或算是329的暴力或是332的結合行為?(後者) .............. 競合: 僅論準強盜放火罪?或準強盜+故意放火未遂? A+B=加重兩次的竊盜罪,主文列出(其中一加重理由中說明) A+B+C=準加重強盜即遂罪 A+B+C+D=332II第一款強盜放火結合罪(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及D=準強盜即遂十放火未遂,數罪併罰(結合兩罪均需即遂)(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D=加重準強盜放火結合罪 或A+B+C,及D=夜間侵入或攜凶加重準強盜即遂罪,放火未遂罪,數罪併罰(完全評價)
(因為結合犯刑責已太重了,故加重事由(刑321),就不再算了(有一說)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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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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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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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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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 ,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 ,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 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1.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凶器竊盜=一個321加重竊盜 2.脅迫乙不准動->致使難以抗拒?釋字630 3.為避免逮捕.放火(刑法173)->329準強盜->328強盜->330加重強盜 ->332強盜放火結合犯(對於330是特別關係) 結合犯:既未遂判斷.相結合之罪是否既遂 放火罪:引燃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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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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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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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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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7 23:10 發表的: 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1.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321 2.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304,但小弟覺得這為保護贓物.此已該當329 3.321因329所以330 4.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173小弟認為此已為既遂 5.330+173=332 6.結論甲為強盜放火結合犯 又寫錯了嗎?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0 17: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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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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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0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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