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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自去年的確改成年金給付了 並自今年1/1施行 但勞保條例仍保留舊法中的一次給付制度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所以這題答案 我認為應該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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