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
所以……泥醉是……沒有意思能力,乃「無意識」的狀態?即使他是處在表面上清醒樣子,然後派錢(贈與)給大家? ------------------ 這是舉證責任在誰身上的問題 當事人有無意識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我們僅能由外觀上去推斷是否有此事實存在(例如確實喝了很多酒,且當時口語不清,或於不合理情況下贈與等) 故184II為舉證責任反轉,由贈與人去證明自己確實是在無意識狀態下所為(184I才由受贈人舉證) 至於證明力的多少,為法官自由心證 即使當事人外觀上為清醒的狀態,依98條為當事人真意解釋,設若今有一精神病患沿路送鈔,當事既無意思表示能力,在贈與契約153+406,便無法成立,即便撿到錢而為占有,也因欠缺讓與合意而為無法成立,占有人雖非惡意,仍應負返還責任,
另外,贈與人故意陷於泥醉而為贈與,如可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吧?那如果是過失陷於泥醉呢?受贈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處分其受贈與之物,是否亦無相關之權利加以保障 ------------------ 提到148是因為184II所保護之權利為法律明文規定或習慣法等等,須為法律所保護之權利受侵害才得請求 泥醉如何證明為故意?在舉證責任部分 贈與人說自己是泥醉無意識,他只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有喝酒且外觀上為外界所能得知 受贈人提反證說明他是故意(如事後反悔以泥醉為由),這部分受贈人需提證明說明贈與人在事前曾有提及贈與某物予你及二者有無身份或情誼上的關係等等為判斷,故若不相識之第三人,試問路人甲以一千元贈與,依客觀第三人立場是否會接受? 而衡量故意與過失的定義 故意係明知而為決意,過失係課有注意義務,而侵權行為原則上係以善良管理人為注意之義務 受贈人必須受有損害,單純期待不能作為受有損害理由,故受贈人必須主張,例如因為受贈A車而將自己的B車贈與給別人,二者間有因果關係,才會有信賴利益的保護,或因為接受贈與而支出費用,如維護費等 但若因他人贈與一千元,大喜下跑去買東西花掉了,這部分既無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又,乙受贈A車並將A車贈與給丙,則贈與人甲依不當得利向丙為請求182;183
僅供參考...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XD
|